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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陸豐市中小學2020-2021學年教育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0-08-27 18:09:13 本網 字體:


各中小學校:

為貫徹落實中小學教育收費管理政策規定,規范收費行為,根據汕尾市發展和改革局、教育局、財政局《關于汕尾市中小學2020-2021學年教育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汕發改價格〔2020〕387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我市中小學2020—2021學年教育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義務教育階段

(一)本省戶籍以及外省戶籍學生,義務教育階段在我市公辦學校就讀的,一律免收學費、課本費。

(二)本省戶籍以及外省戶籍學生,義務教育階段在我市民辦學校就讀的,按經市發改局批準的已扣減財政規定的義務教育補貼的收費標準繳費入學。如本學年財政增加義務教育補貼標準,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應將財政增加部分退還學生。

(三)民辦義務教育階段收費按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4號)規定進行管理。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費的具體標準由學校提出意見,經市教育局審核后,報市發改局批準執行。不得提前向學生預收學位費、入學考試報名費。

(四)嚴禁捐資助學與錄取學生掛鉤,嚴禁向學生收取與入學掛鉤的任何費用。

二、高中階段收費管理

(一)公辦普通高中學費標準仍按原標準執行(具體詳見附表)。嚴禁擅自立項收取高中重修班學雜費。

(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的通知》(粵府辦〔2018〕11號)有關“放開民辦學校高中教育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學校自行定價”的規定,我市民辦高中學費的收費標準由學校根據教育培養成本和本地區群眾經濟承受能力自行制定。

(三)加強對學校各類有償補習亂收費的監管。禁止學校和老師違規補課及其亂收費行為。對于確需補課的高中畢業班級,應以答疑、輔導等形式進行,不得違規向學生收取費用。

(四)按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粵發改規〔2018〕14號文件規定,民辦普通高中不得收取擇校費。

三、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一)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格按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粵發改規〔2018〕14號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禁越權設立收費項目、未經審批收費或突破已經審批的收費標準收費。不得將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閱覽費、自行車看管費等作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事項。嚴禁各級各類學校代收商業保險費,嚴禁學校在軍訓期間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

(二)根據省教育廳、原衛生廳、財政廳、原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中小學生健康體檢有關事項管理辦法〉修訂意見的通知》(粵教體〔2010〕8號),高中生體檢費為代收費項目,高一學生按31元/生·學年、高二及高三學生按13元/生·學年標準收取,不參加體檢的學生不收取。中小學學生住宿費、校服費按粵發改規〔2018〕14號、汕教函〔2019〕578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三)課后服務根據服務性質由各地結合實際,采取財政補貼、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等方式籌措經費,但應堅持非盈利和學生自愿原則,具體按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學教育收費政策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4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中小學生校內課后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粵教基〔2018〕9號)的規定嚴格執行。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廣東省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之外向學生推薦征訂、強制訂購圖書、報刊、雜志等。嚴禁違背自愿原則訂購教輔材料,以及以指定參考、暗示、誘導等方式搞“一科多輔”等行為。

四、規范教育收費行為

(一)各中小學要認真落實學校收費管理領導責任制,嚴格執行收費公示、收費承諾等教育收費管理制度,自覺規范學校收費行為,接受社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市發展改革局將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加大監管力度,規范教育收費行為,切實維護我市正常的教育收費管理秩序。

附件:陸豐市2020-2021學年公辦中小學收費標準表

陸豐市發展和改革局    陸豐市教育局      陸豐市財政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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