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用氣:是指城鄉居民住宅用氣。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用氣、宗教場所生活用氣、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氣以及監獄監房生活用氣,執行居民用氣銷售價格。
(一)城鄉居民住宅用氣:城鄉居民住宅用氣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的生活用氣。
(二)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是指學校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用氣。
執行居民用氣價格的學校,是指有關部門批準,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公辦、民辦學校,包括:1.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3.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學、成人小學;5.幼兒園(托兒所);6.特殊教育學校(對殘障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不含各類經營性培訓機構,如駕校、烹飪、美容美發、語言電腦培訓等。
(三)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用氣: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等特殊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復教育服務的機構的生活用氣。
(四)宗教場所生活用氣: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生活用氣。
(五)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氣:是指城鄉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場所及非經營公益服務設施的用氣。
二、非居民用氣:是指除執行居民用氣價格以外的其他用戶的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