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制定陸豐市管道天然氣非居民配氣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21-12-27 20:58:49 本網 字體:

陸豐華潤燃氣有限公司: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天然氣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8〕119號)、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天然氣價格改革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18〕2490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城鎮管道燃氣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發改規〔2018〕10號)要求,經開展定價成本監審,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陸豐市管道天然氣非居民配氣價格,經網絡征求公眾意見及調查走訪,現將有關內容通知如下:

  一、調整陸豐市管道天然氣價格分類

  陸豐市管道天然氣價格分為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

  (一)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分為居民配氣價格和非居民配氣價格。

  (二)銷售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將燃氣銷售給用戶的價格,銷售價格由氣源價格和配氣價格構成,分為居民銷售價格和非居民銷售價格。居民銷售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非居民銷售價格實行指導價管理。

  (三)陸豐市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由原容量氣價和計量氣價兩部制調整為單一計量氣價,燃氣企業不再收取容量氣價。

  二、調整后價格標準詳見附表

  (一)居民用氣價格

    1、實行階梯價格制度的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按照我局《關于調整陸豐市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陸發改〔2021〕218號)居民用戶標準執行。

  2.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用氣、宗教場所生活用氣、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氣以及監獄監房生活用氣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按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計收的特定用戶,氣價標準按居民用氣階梯銷售價格第一、二檔的平均價格4.91元/立方米執行。

  3.對陸豐市烈屬、五保戶、孤寡老人、社會救濟戶以及經有關部門認定并發證的特困戶等家庭生活用氣,按居民用氣銷售價格的80%計收。屬于此類用戶憑有效證件到供氣企業辦理相關優惠手續。

用戶分類

銷售價格         (元/立方米)

備注

居民   用戶

分 檔

每月用氣量 

(立方米)

第一檔

1-30

4.68

第二檔

31-35

5.13

第三檔

36以上

5.88

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按《管道燃氣用氣分類使用范圍》規定應執行居民氣價的用戶

4.91

非居民用戶

5.28

最高限價

  (二)非居民用氣價格

  1.非居民配氣價格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天然氣利用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8〕119號)的有關規定及配氣價格定價成本監審情況,核定非居民配氣價格0.99元/立方米。

  2.非居民銷售價格

  按《管道燃氣用氣分類使用范圍》劃分,除執行居民用氣價格以外的其他用戶,執行非居民銷售價格。取消原工商業用戶銷售價格和公用性質用戶銷售價格的價目。根據我局2021年8月按購銷價格聯動機制調整陸豐市銷售價格時核定的天然氣價格,核定非居民銷售價格最高限價為5.28元/立方米,下浮幅度不限,由企業自主確定。

  三、完善購銷價格聯動機制

  在保持天然氣銷售價格水平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與購氣成本繼續實行聯動機制,當供氣企業天然氣購氣成本上下浮動幅度超過8%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達到或超過6個月時,相應調整銷售價格。

  四、建立管道天然氣購氣成本報告制度

  為及時掌握管道天然氣購氣成本的動態,你公司須于每月5日前向市發展改革局書面報告其上月購氣成本資料(原始發票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實施要求

  請做好管道天然氣價格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實行明碼標價,切實提高服務質量,確保管道天然氣價格改革順利實施。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執行,之前有關陸豐市管道天然氣價格的規定同時廢止。






  管道燃氣用氣分類使用范圍

  一、居民用氣:是指城鄉居民住宅用氣。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用氣、宗教場所生活用氣、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氣以及監獄監房生活用氣,執行居民用氣銷售價格。

  (一)城鄉居民住宅用氣:城鄉居民住宅用氣是指城鄉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商業用房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的生活用氣。

  (二)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是指學校的教室、圖書館、實驗室、體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學設施,以及學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學生生活設施用氣。

  執行居民用氣價格的學校,是指有關部門批準,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公辦、民辦學校,包括:1.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3.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學、成人小學;5.幼兒園(托兒所);6.特殊教育學校(對殘障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的機構)。不含各類經營性培訓機構,如駕校、烹飪、美容美發、語言電腦培訓等。

  (三)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用氣:是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由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的,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棄嬰等特殊群體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和康復教育服務的機構的生活用氣。

  (四)宗教場所生活用氣:指經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常住人員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生活用氣。

  (五)城鄉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服務設施用氣:是指城鄉居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場所及非經營公益服務設施的用氣。

  二、非居民用氣:是指除執行居民用氣價格以外的其他用戶的用氣。


關聯稿件: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