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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預公告(陸國土征公字[2018]14號)
2018-11-21 16:39:39 字體:

征收土地預公告
陸國土征公字[2018]14號
 
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及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第4期)決定,現將擬征收土地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
擬征收位于東海鎮龍光經濟聯合社屬下集體土地,其四至:東至東海大道;南至陸豐市東海佳東服裝經營部;西至道路;北至通風巷。(具體以征地紅線圖為準)
二、擬征收土地面積:面積約1117平方米。
三、擬規劃用途:商服用地
四、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我局將組織征地機構和測量單位對擬征地范圍內的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相關部門和農戶要積極配合;調查的結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五、補償標準、留用地安置、社會保障
1、補償標準:依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參照征收東海鎮其他地塊土地方案,土地補償款(含安置補助)統一按7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
2、留用地安置: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6]30號)規定實施,擬按征地面積15%的比例計提留用地面積(擬折算為貨幣方式提留)。
3、社會保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有關規定核算參加養老保障人口數。
六、本局根據實際測量、現狀調查和確認結果后擬訂具體的《征收土地及補償安置方案》,用地報批前先告知擬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充分聽取意見,當事人有意見,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七、本預公告發布后,除正常農業生產外,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栽、搶種、搶建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專此公告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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