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走訪信訪即是人去上訪。信訪人采用走訪(上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國家機關提出,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如信訪局、信訪科、信訪辦等)提出信訪事項。信訪人應當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不得越級走訪,越級走訪的,國家機關不支持、不受理;多人走訪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經勸告信訪人仍不按規定推選代表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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