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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為實現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省內無障礙轉移,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權利義務對應原則。參保人在各參保地按規定參保繳費,養老保險待遇根據本人繳費情況按規定計發。
(二)責任共擔原則。各參保地要負責保管好參保人的參保繳費信息,分段計算應承擔的養老待遇支付責任。
二、適用對象
(一)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不同地區(地級以上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在本辦法實施前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適用本辦法。
(二)參保人跨省(區、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后,應當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索取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本人養老保險關系并存檔。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發給參保人養老保險參保憑證。
四、賬戶轉移
在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同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地方養老金總額實賬轉入新參保地。
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由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領、審核手續并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年度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方法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平均繳費水平,分段計算,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按照最后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七、與原辦法的銜接
對于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參保人,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確認記錄其應具有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應為參保人核實、確認記錄并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八、其他事項
(一)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加快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參保憑證電子化。
(二)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應根據本辦法,完善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統一制訂參保憑證及相關表格等,指導各地切實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三)本辦法從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一、基本原則
(一)權利義務對應原則。參保人在各參保地按規定參保繳費,養老保險待遇根據本人繳費情況按規定計發。
(二)責任共擔原則。各參保地要負責保管好參保人的參保繳費信息,分段計算應承擔的養老待遇支付責任。
二、適用對象
(一)按照《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不同地區(地級以上市)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在本辦法實施前尚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適用本辦法。
(二)參保人跨省(區、市)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后,應當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索取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本人養老保險關系并存檔。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發給參保人養老保險參保憑證。
四、賬戶轉移
在參保人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同時,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視同繳費賬戶儲存額、地方養老金總額實賬轉入新參保地。
五、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時,由最后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辦理申領、審核手續并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年度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算方法
參保人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基本養老金按照參保人在省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平均繳費水平,分段計算,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按照最后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參保地的標準執行。
七、與原辦法的銜接
對于在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參保人,接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確認記錄其應具有的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的,應為參保人核實、確認記錄并建立視同繳費賬戶。
八、其他事項
(一)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加快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參保憑證電子化。
(二)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應根據本辦法,完善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統一制訂參保憑證及相關表格等,指導各地切實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
(三)本辦法從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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