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西南鎮“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4月29日6時36分左右,在我市西南鎮朱厝寨路口發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發生后,省應急管理廳黨委書記杜敏琪同志作出批示:要跟進事故原因,反映出來的鎮村道路安全及宣傳、執法等問題要正視,防止此類事故反復發生。汕尾市安委辦、汕尾市應急管理局對該起事故進行掛牌督辦,并派員指導事故調查工作。
為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市交通局、等單位組成的陸豐市西南鎮“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檢查、調查取證、人員問詢、查閱資料等方式,初步認定了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基本情況
1.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品牌:福田牌;車身顏色:藍色;車輛識別代碼:LVBV6PDB9KW08****發動機號:16519343;檢驗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行駛證上載明所有人:吳*遠;行駛證上登記住址:廣東省海豐縣陶河鎮新溝村**號;交強險、商業險均投保于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有效期均為:2021年4月28日0時0分起至2022年4月28日0時0分止,到期未續保;車輛核載人數:2人、核定載質量15670kg,發生交通事故時實載:1人、無載物。該車于2020年5月15日領取了由海豐縣交通局頒發的《道路運輸證》,證號:粵交通管汕尾字4415000053**號。
2.普通二輪摩托車(懸掛汕尾295**陸臨號牌,為套牌車輛),品牌:本田牌;車身顏色:黑色;踏板式車身結構;車架鋼印號早期人為故意挫磨無法識別;車主:蔡*根;核定載人數:2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實載:1人。
(二)車輛所屬情況
1.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車輛實際支配人為繆*福(事故中死亡)。車輛登記所有人為吳*遠(男,43歲,海豐人),2021年8月13日吳*遠與余*聰簽訂《車輛轉讓協議》將車轉讓給余*聰,并約定于2021年8月25日起由余*聰償還車輛按揭貸款人民幣138031.07元,待車輛還清貸款后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協議簽定后自2021年8月25日起余*聰擁有車輛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車輛產生的收益和因事故產生損失一律由余*聰承擔。2022年3月初(1日或2日)余*聰將該車以人民幣90000元的價格轉讓給繆*福(余*聰為繆*福姐夫,未簽訂轉讓協議),至此,繆*福為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實際支配人。
2.普通二輪摩托車,為無牌車,懸掛汕尾295**陸臨時號牌,為蔡*根所有。
(三)有關人員基本情況
1.繆*福,男,漢族,戶籍地址和現住址:廣東省陸豐市西南鎮屯埔村委會屯埔村**號,居民身份證號:441522********5314,持有準駕車型B2機動車駕駛證,為事故發生時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
2.蔡*根,男,漢族,戶籍地址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六社五巷**號,現住址: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第四中學后面自建房,居民身份證號:441522********0033,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為事故發生時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懸掛汕尾295**陸臨號牌)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現場基本情況
現場位于134縣道紅嶺林場段陸豐市西南鎮朱厝寨村路口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石艮村方向,北往西南鎮區方向;東側是朱厝寨村路口,水泥路面,路寬 7.3 米、干燥,無標志、標線;白天,視線好。道路兩側生長大量雜草,有侵入路面情況。在貨車來車方向,有多次有彎道。
本起事故發生時現場天氣情況:晴。
(四)其他有關情況
1.死因司法鑒定情況。
2022年4月29日,陸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廣東同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繆*福、蔡*根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2022年5月7日,廣東同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粵同濟司鑒定所〔2022〕病鑒字第036號)鑒定意見:根據案情及尸表檢驗所見,死者蔡*根系交通事故致面部、顱腦、胸腹部、雙上肢及左下肢損傷、骨折、出血而死亡。《司法鑒定意見書》(粵同濟司鑒所[2022]病鑒字第 037 號)鑒定意見:根據案情及尸表檢驗所見,死者繆*福系交通事故致頭面部開放性毀損傷而死亡。
2.車輛技術鑒定情況。
(1)2022年4月30日,陸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廣東華正司法鑒定所對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鑒定。5月16日,廣東華正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粵華正司鑒所〔2022〕痕鑒字第259號),其鑒定意見為:繆*福駕駛的粵 N510** 號重型自卸貨車制動系、轉向系及喇叭均未見異常;燈光系、行駛系及反光標識均不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的相關規定;左側后視鏡鏡具破損、缺失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右側后視鏡未見異常。
(2)2022年4月30日,陸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廣東華正司法鑒定所對懸掛汕尾295**陸臨號牌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進行檢驗、鑒定。5月16日,廣東華正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粵華正司鑒所〔2022〕痕鑒字第258號),其鑒定意見為:蔡*根駕駛的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懸掛汕尾295** 陸臨號牌)制動系未見異常;轉向系、喇叭及后視鏡功能失效均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前部組合燈燈具及轉向燈燈具均破損、缺失系本次事故碰撞形成的,其余燈具未見異常。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情況。
2022年5月7日,陸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4158112022000****號),認定意見為:
繆*福駕駛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致車輛失控越過道路左側,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主要過錯。
蔡*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和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是導致此事故發生的次要過錯。
(摘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4158112022000****號)部分)。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善后情況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04月29日06時36分許,繆*福駕駛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沿134縣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駛至紅嶺林場段陸豐市西南鎮朱厝寨村路口路段時,車輛越過道路左側碰撞對向行駛由蔡*根駕駛的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懸掛汕尾295**陸臨號牌)和左側路外行道樹,造成繆*福、蔡*根二人當場死亡和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陸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堪查圖片
(二)事故救援、善后情況及事故應急救援評估
1.事故救援情況。
2022年4月29日7:09分陸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潭西中隊接警后由中隊長帶領值班人員副中隊長、民警及3名輔警于7:26分到達現場進行處置,同時將情況報告陸豐市交警大隊。
7:32分120急救中心、消防等部門也迅速趕到現場,對現場當事人進行施救,經確認2名司機無生命體征,已當場死亡。
7:50分陸豐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林春家帶領交警大隊李進雄大隊長、陳來選副大隊長及交管股值班民警王雪飄、柯賢脖、張水榮、楊建洲和3名輔警趕到現場,對現場進行救援、勘查、調查取證工作。隨后,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林堅河副支隊長帶領支隊秩序大隊人員趕到現場指導現場處置工作,西南鎮人民政府領導、西南鎮石艮村村干部也趕到現場參與現場施救以及做群眾工作。
2.事故善后情況。
2022年04月29日事故雙方家屬在陸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由粵N510**車主繆*福一方一次性給予蔡*根喪葬費、死亡賠償等一切損害賠償金合計人民幣伍拾貳萬元整(¥520000元)。目前,死者家屬情緒穩定,死者(蔡*根)尸體已火化安葬,該起事故未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3.事故評估情況。
本起事故發生后各部門應急響應迅速,現場處置措施得當,救援工作有效,在事故應急處置中無衍生事故,未發現救援指揮及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現象。
三、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一)人員傷亡情況
此次事故造成2人死亡,死亡人員基本情況如下:
1.繆*福,男,漢族,戶籍地址:廣東省陸豐市西南鎮屯埔村委會屯埔村**號,居民身份證號:441522********5314,持有準駕車型B2機動車駕駛證,為事故發生時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
2、蔡*根,男,漢族,戶籍地址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陸豐市東海鎮六社五巷**號,居民身份證號:441522********0033,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為事故發生時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懸掛汕尾295**陸臨號牌)駕駛員,在事故中死亡。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4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繆*福駕駛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越過道路左側與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蔡*根碰撞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蔡*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
2.繆*福駕駛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陸豐市西南鎮“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暴露的問題
(一)東海鎮炎龍村履行網格化管理工作不到位,網格員未能及時發現蔡*根使用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
(二)事發道路兩側生長大量雜草,有侵入路面情況,屬地和有關部門對道路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時清除妨礙駕駛視線的雜草。
(三)繆*福駕駛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但一直沒有被發現,暴露出對車輛的屬地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公安交警部門日常巡邏管控、卡口巡查等工作不夠扎實;交通運輸部門對車輛的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六、對相關事故單位、人員處理建議
(一)西南鎮人民政府,作為事發路段的業主單位未能及時清除妨礙駕駛視線的雜草,對道路管理工作不到位。建議由陸豐市人民政府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二)繆*福,男,漢族,為事故發生時粵N510**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繆*福駕駛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沒有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致車輛失控越過道路左側與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蔡*根相撞導致蔡*根死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繆*福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三)蔡*根,男,漢族,為事故發生時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駕駛員。蔡*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鑒于蔡*根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責任。
(四)黃*勝,男,陸豐市東海鎮人,任東海鎮炎龍村網格員,未發現蔡*根使用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建議東海鎮政府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五)林*平,男,陸豐市東海鎮人,任東海鎮炎龍村網格員,未發現蔡*根使用無牌證普通二輪摩托車。建議東海鎮政府對其進行通報批評。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公安交警、交通運輸部門應加強聯合治超力度,常態化開展聯合治超統一行動,嚴厲查處貨車超載超限等違法行為;公安交警部門要嚴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無牌證摩托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對違法處理要做到零容忍;加大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陸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要制作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由各鎮人民政府組織勸導員到各村放映,開展農村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各鎮要加強農村交通安全勸導站的建設和實際運行,交通勸導員要堅持上路開展勸導工作等有效管理、管控措施,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二)加大治理道路安全隱患,西南鎮人民政府要對轄區內134縣道進行一次大檢查,對道路兩側存在淤泥的要進行清理,對標志標線、警示標志、路口爆閃光燈、減速帶、讓行標志、人行橫道標示不清的路段要進行整改完善;國有汕尾紅嶺林場要對134縣道內的轄區道路兩側樹木進行清理,拓展道路視線,常態化做好維護工作,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三)強化村道、車輛的網格管理工作,各地要全面發揮網格員全科網格管理的工作效能,以網格為單位,加強對村級道路環境的管理工作,加強對網格內摩托車、貨車等的摸底排查,對網格內車輛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查處一批“帶病”上路車輛,確保各類車輛安全上路。
陸豐市西南鎮“4·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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