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領域廣告典型案例
2024年以來,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切實加強民生領域廣告監管,持續規范廣告市場秩序,依法查處虛假違法廣告行為。為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提高人民群眾識別虛假違法廣告的能力,引導廣告活動主體依法誠信經營,營造公平競爭、風清氣正的廣告市場環境,現選取部分違法廣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汕尾市城區**商貿行利用互聯網發布普通食品具有保健食品功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委托他人設計、制作“赫莫吉磷脂酰絲氨酸壓片糖果”廣告宣傳頁面,并在其經營的淘寶店鋪網頁進行發布宣傳,廣告費用800元,內容含有“每天兩片 改善焦郁情緒”“心情因子 促進用腦疲勞的恢復 緩解壓力 平衡情緒”“專注集中 促進用腦疲勞的恢復 緩解壓力 平衡情緒”“記憶輕松 激發腦活力 供應腦能量”“睡眠更佳 幫助整晚安睡狀態在線”等廣告用語。經查,其店內實際銷售的為普通食品,并無上述廣告用語中所描述的功效。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屬于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行為。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當事人**(海豐)置業有限公司發布含有迷信內容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海豐)置業有限公司為銷售其投資開發的“**”樓盤(包括商品房及商鋪),于2024年1月份開始在其銷售中心大堂擺放了5張標示有“財富寶地”“地運旺,居者得福”“風水好”等字樣的廣告宣傳展示牌,每個廣告宣傳展示牌的面積約為0.04平方米。上述廣告宣傳展示牌由當事人自行設計、制作、發布,成本10元/張,合計制作費用為50元。另查明,當事人為更好地推銷其開發和銷售的商品房及商鋪,從2024年1月份開始在其公司設置的銷售中心舉行“砸金蛋”有獎銷售活動,舉行活動期間,沒有明確向客戶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獎品品名、獎品數量等信息。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及《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屬于發布含有迷信內容的違法廣告行為及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廣東**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發布教育培訓違法廣告案
2023年5月19日開始,當事人在抖音平臺注冊的賬號“清北之旅游學營”(抖音號“xingguang7037”)發布了含有“高中生2023年暑假特訓營!卓越計劃【清北學霸天團針對現讀高二的學生,重點補數學、物理二科,14天針對性輔導提升20分】”內容的視頻廣告,廣告設計制作費用67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發布含有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的違法廣告行為。2024年1月15日,陸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汕尾紅海灣經濟開發區**貿易商行利用互聯網發布普通食品具有保健食品功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拼多多經營的“**食品保健旗艦店”網頁展示的商品“牛脾肽飲品(產品標準代號:GB/T31326-2014,凈含量10m/支x10支)”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其網頁宣傳使用了“滋養脾胃”“調節免疫功能”“免疫恢復”等保健功能的廣告用語,與實際情況不符,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誤導消費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屬于發布虛假違法廣告行為。2024年6月24日,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汕尾市**醫藥有限公司利用互聯網發布藥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汕尾市**醫藥有限公司在其公司與分公司經營的拼多多等網絡平臺銷售參茸片、補腎強身膠囊、蒲地藍消炎片等藥品的網頁中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廣告宣傳內容,同時上述藥品的適應證或功能主治超過說明書范圍,當事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消費者的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上述藥品的廣告費用共計157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屬于發布藥品違法廣告行為。2024年3月15日,陸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汕尾市**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發布含有迷信內容違法廣告案
2024年3月14日,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進行宣傳推廣“私人定制吉祥助運車牌號碼”的廣告宣傳單頁和廣告宣傳展板上含有“車牌號無形的能量影響著您出行安全,健康,事業,財運”、“加持車主:消災避難、諸事順利、出行平安、增福增財”等內容,當事人無法作出任何合理科學解釋。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的規定,屬于發布含有迷信內容的違法廣告行為。2024 年 5 月 27 日,汕尾市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處以罰款7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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