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汕尾市中小學生校服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實施細則
1 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汕尾市中小學生校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內容主要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規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復檢等。
2 產品分類
2.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表1產品分類及代碼
2.2 產品種類
以紡織織物為主要材料生產的、中小學生在學校日常統一穿著的服裝及其配飾。
3術語和定義
本細則中未列出的術語和定義同相關引用標準。
4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
GB/T 5296.4-2012《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
GB 18401-2010《國家紡織產品基本安全技術規范》
GB/T 29862-2013《紡織品纖維含量的標識》
GB/T 31888-2015《中小學生校服》
GB/T 31701-2015《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
GB/T22854-2009《針織學生服》
GB/T 2912.1 紡織品甲醛的測定第1部分:游離和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紡織品水萃取液pH值的測定
GB/T 17592紡織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測定
GB/T 23344紡織品4-氨基偶氮苯的測定
GB/T 5713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水色牢度
GB/T 3920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1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皂洗色牢度
GB/T 8427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FZ/T 01057(所有部分)紡織纖維鑒別試驗方法
GB/T 2910 (所有部分)定量化學分析
GB/T 3922紡織品色牢度試驗耐汗漬色牢度
GB/T 4802.1紡織品 織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測定 第1部分:圓軌跡法
相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
產品未標示執行標準或提供未經備案的有效企業標準,按GB/T31888-2015標準進行檢驗判定。
5抽樣
5.1 抽樣型號或規格
根據產品的銷售單元(件、條、套)抽取相同款式、相同花型和相同顏色的被檢樣品。
5.2 抽樣方法
在校服生產企業、校服生產企業的銷售點以及學校校服庫存點。隨機抽取經企業檢驗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
5.3 抽樣基數
在生產企業抽查的抽樣基數不得低于20件/條/套。在流通領域(市場)抽查的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5.4 抽樣數量
每批次(同款同花同色)抽取樣品2件(條/套),其中1件(條/套)作為檢驗樣品,1件(條/套)作為備用樣品,備用樣品封存于承檢單位。
5.5 樣品處置
5.5.1 被抽查產品的樣品應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證其完整性、真實性,包括附在樣品上的使用說明及其他信息。
5.5.2檢驗用樣品及備用(復檢)樣品應分別封樣,并由抽樣人員寄、送至指定的檢驗機構相關部門。在寄、送過程中不得損壞樣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狀態。
5.6 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相關信息。
5.7其他注意事項
5.7.1如果樣品標注的信息不全,必須在抽樣單上確認該產品的基本安全類別和纖維成分及含量,并由企業蓋章或簽字確認。
5.7.2樣品明示的執行標準明顯不適用時,應在抽樣單中注明適用的標準,并經企業簽字確認。
5.7.3產品為多種織物拼接而成的,纖維含量標識明示部位和實際對應的部位有歧義的,檢驗機構也應在抽樣時向企業確認。
6檢驗要求
6.1 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中小學生校服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見表2。
表2中小學生校服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6.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6.2.1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的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的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備注中進行說明。
6.2.2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樣品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出現樣品封樣及密封狀態被破壞、樣品異常損壞等現象,無法正常進行下一步有關項目檢驗和判定時,應重新抽樣。必要時應采集并保存影像記錄。
6.2.3 檢驗后樣品(特別是不合格樣品)應妥善保存至所有檢驗結果公布之后才能退還被抽樣企業。如因檢驗造成破壞或者損耗而無法退還的樣品可以不退還,但應當向被抽查企業說明情況。
6.2.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檢測時采用的前處理方法:按GB/T 17592、GB/T 23344中規定的方法。粘合劑或氨綸的產品一般不作預處理,即涂層,粘合劑不刮除,氨綸不拆出。對未經過染色或印花工藝的產品可判定該產品未使用禁用的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檢測:采用GC/MS內標法進行分析。出現陽性結果的時候按GB/T 17592進行確認,建議用HPLC/DAD進行確認,以減少假陽性造成的誤判。
6.2.5考慮到樣品存在的不均勻性和檢驗的可靠性,樣品中檢測出微量其它纖維(未明示)時,如果其它纖維(未明示)的含量≤1%,或樣品明示含微量其它纖維而未檢出時,該微量其它纖維不作為判定依據。
6.2.6 產品使用說明標注的纖維含量不一致時,應以耐久標簽標注的纖維含量進行考核。如產品為多種織物拼接而成的,纖維含量標識明示部位和實際對應的部位有歧義的,檢驗機構也應及時向生產企業確認。
6.2.7如產品缺少或無對應產品質量等級按其產品標準中的最低質量等級(不包括等外品)考核。
6.2.8 色牢度采用單纖維貼襯,產品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產品標準執行。
6.2.9pH值的測定用0.1mol/L的氯化鉀溶液作為萃取介質,產品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相應要求執行。
6.2.10本色及漂白產品不考核色牢度(耐光色牢度除外)、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7 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
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
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符合推薦性標準要求或產品明示質量要求,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符合推薦性標準要求或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8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8.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的其他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8.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原監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抽取的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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