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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確:到底誰是企業主要負責人!
2021-12-01 17:52:02 汕尾應急管理 字體:

咨詢:安全生產法》中的主要負責人指的什么?包不包括實際控制人?而實際控制人的概念多見于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有沒有實際控制人?

應急管理部回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一書對此問題有所解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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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并沒有對主要負責人范圍和數量進行界定。《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一條指出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六條指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以及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實際控制的其他人員”,請問主要負責人是設置其中一人還是這些主要領導必須都要取證?
回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應急管理部共同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釋義》一書對此問題有所解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企業行政“一把手”。按照“規章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定機關”的規定,《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回復單位: 政策法規司   


新《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同時,在第二十一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的七項職責,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是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是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是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五是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是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是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那么“主要負責人”是指董事長還是總經理呢?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企業而言,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有所不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同為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
對公司制的企業,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工作”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是公司董事長和經理(總經理、首席執行官或其他實際履行經理職責的企業負責人)。
對于非公司制的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的廠長、經理、礦長等行政“一把手”。

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負有全面責任。

實際控制人,通常指雖不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總經理擔任,也是企業實際控制人。

但是,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實際控制人,他們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最終的決策權。

其他負責人是指主要負責人以外的有關負責人員,比如生產經營單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職等人員。

原安監總局3號令及80號令中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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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人,享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例如,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應由董事會決策的,那么董事長是主要負責人,個人投資生產經營單位的投資人是主要負責人。

2、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指揮生產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人。一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業,特別是一些特大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與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一人,他不負責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通常是在異地。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真正全面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團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或者其他人。還有一些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設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就是其資產所有人或者生產經營負責人。

3、主要負責人必須是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全面導責任的決策人。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長期缺位(因生病、學習等情況不能主持全面領導工作)時,將由其授權或者委托的副職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工作,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責任時,將長期缺位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難以執行,只能追究其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4、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是生產經營單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必須要由“一把手”統一領導,統籌協調,負全面責任。此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強調主要負責人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安排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全面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不僅關系到本單位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還可能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不僅是對本單位的責任,也是對社會的責任。按照本法第21條和第23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證本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人等。主要負責人因不履行上述職責或者履職不到位,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企業主要負責人問責條款

新《安全生產法》對于企業共有24條問責條款,即“24條問責”清單,其中有6條問責的法律責任條款直接是針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如下:

1.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職責,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主要負責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4.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5.主要負責人事故救援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6.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違法行為,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歸納起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問責分三種情形:

一是未發生事故,但未履職的問責處罰。

即不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其中包括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違法行為和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違法行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發生事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不履行職責,發生事故的問責處罰。

不履行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并且按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按照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的罰款數額進行處罰,最高可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待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上兩種情形,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三是關于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的問責處罰。

即有可能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有關職責清單在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上未有重大明顯問題的(或暫且不問是否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或也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但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經多次整改依然不具備的,企業管理難以控制(即“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這與“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是有區別的),或不知如何控制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由于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這與“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的處罰是有區別的),將受到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以上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問責的處罰。實際上,相應的與企業安全生產職責有關的問責處罰條款近14條,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因此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對這14條處罰負責

余下的4條是關于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機構的違法行為(第九十二條)、關于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職責(第九十六條)、關于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第一百零七條)和關于其他人員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事故違法行為(第一百一十一條)等4條職責,雖與企業主要負責人沒有直接關聯,但也應承當相應的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善的責任


2022年底化工企業負責人和分管安全負責人要達到大專學歷

一、兩辦印發《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2020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并發出通知,指出并要求,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一定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要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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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5月起,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
二、國務院安委會印發《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
2020年4月,國務院安委會印發了《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指出,(要)提高從業人員準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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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5月起,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現有人員應在2022年底前達到相應水平。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按規定配備化工相關專業注冊安全工程師。后續安全監管執法將開始查危險化學品相關企業負責人學歷、查專業技術職稱,并提醒其應滿足政策要求,早做準備。
三、應急管理部關于主要負責人條件設置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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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向應急管理部咨詢:自2020年4月起,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其中針對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如果外企的主要負責人是外國人,那么如何判定化工背景,是否由總部出具證明即可?那么總經理算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嗎?
應急管理部官方回復: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要求,自2020年5月起,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請按照要求執行感謝您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關注。
也就是說,應急部再次明確:凡涉兩重點一重大的企業負責人和安全員,必須具備中級以上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
四、山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類化工類相關專業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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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向山東省應急管理廳咨詢:危險化學品企業要求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要求專業是化學工藝相關專業或安全工程專業,請問哪些算是相關的專業呢,能不能給個具體的專業明細,現在專業檢查有的專業要求必須帶有化學或化工或安全相關的字眼專業才行?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答:應急部尚未明確安全類化工類相關專業的具體專業明細,一般可依據《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界定,包括化學類、化工與制藥類、安全工程與科學類全部專業,以及材料類(材料化學、高分子材料與工程)、礦業類(石油工程、油氣儲運工程)等與化工緊密相關的專業
五、普通高等學校化學與安全類本科專業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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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危化品)行業及化工類專業技術職稱

1、什么是化工(危化品)企業?

化工行業非常廣泛,不是簡單的石油化工、煤化工、精細化工才是化工行業。實際上化工行業還包含化工、煤化工、煉油、冶金、能源、輕工、石化、環境、醫藥、環保和軍工等部門從事工程設計、精細與日用化工、能源及動力、技術開發、生產技術管理和科學研究等方面的行業。
危險化學品(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化品是化工行業的一個領域。
化工(危化品)企業就是從事化工、煉油、冶金、能源、輕工、石化、環境、醫藥、環保和軍工等部門從事工程設計、精細與日用化工、能源及動力等、涉及到危化品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以及廢棄物處理的相關生產經營性企業。
比方說,冶金企業需要氧氣、氮氣,其配套的空分廠屬于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

2、什么是化工類專業技術職稱?
化工類專業涵蓋化工專業(也就是化學工程、化工合成、包含制藥) 、化工機械 、化工分析、化工技術管理、電氣儀表的使用及維修等專業。
化工類專業技術職稱包括初級工程師、中級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等。

這些專業技術職稱都是要通過考核才能拿到的。大型央企、國企有專業技術職稱晉升機制,晉級后,工資待遇隨之上升。一般的中小型企業人員則必須通過政府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的考核,要學歷,要工作年限,要過英語,要過計算機能力,還要有論文,因此自主申請、考核通過、拿到中級工程師和高級工程師職稱的,比例應該不會多大,數量不是太多。

實際上,化工類專業涵化學工程、化工合成、制藥 、化工機械 、化工分析、化工技術管理、化工自動化、電氣儀表的使用及維修、安全工程等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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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部不久前發布關于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安全資格準人規定(試行) (征求意見稿)》等三個文件意見的函,其中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準入由人力資源部門負直接責任,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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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兩重點一重大

兩重點一重大”是指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簡稱“兩重點一重大”。主要強調“突出重點、加強監管”的安全理念,是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措施。

二、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2009年和2013年國家分兩批公布了18種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第一批:包括光氣及光氣化工藝、電解工藝(氯堿)、氯化工藝、硝化工藝、合成氨工藝、裂解(裂化)工藝、氟化工藝氫工藝、重氮化工藝、氧化工藝、過氧化工藝、胺基化工藝、化工藝、聚合工藝、烷基化工藝在內的15種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及其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

●第二批:包括新型煤化工工藝、電石生產工藝、偶氮化工藝在內的3種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及其安全控制要求、重點監控參數及推薦的控制方案。

三、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74種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中常見的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如:氯、氨、液化石油氣、硫化氫、甲烷、天然氣、原油、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腦油氫、苯(含粗苯)、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甲醇、氯酸鈉、硝化纖維素等。

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序號

化學品名稱

別名

CAS

1

液氯、氯氣

7782-50-5

2

液氨、氨氣

7664-41-7

3

液化石油氣

68476-85-7

4

硫化氫

7783-06-4

5

甲烷、天然氣

74-82-8(甲烷)

6

原油

7

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石腦油

8006-61-9(汽油)

8

氫氣

1333-74-0

9

苯(含粗苯)

71-43-2

10

碳酰氯

光氣

75-44-5

11

二氧化硫

7446-09-5

12

一氧化碳

630-08-0

13

甲醇

木醇、木精

67-56-1

14

丙烯腈

氰基乙烯、乙烯基氰

107-13-1

15

環氧乙烷

氧化乙烯

75-21-8

16

乙炔

電石氣

74-86-2

17

氟化氫、氫氟酸

7664-39-3

18

氯乙烯

75-01-4

19

甲苯

甲基苯、苯基甲烷

108-88-3

20

氰化氫、氫氰酸

74-90-8

21

乙烯

74-85-1

22

三氯化磷

7719-12-2

23

硝基苯

98-95-3

24

苯乙烯

100-42-5

25

環氧丙烷

75-56-9

26

一氯甲烷

74-87-3

27

1,3-丁二烯

106-99-0

28

硫酸二甲酯

77-78-1

29

氰化鈉

143-33-9

30

1-丙烯、丙烯

115-07-1

31

苯胺

62-53-3

32

甲醚

115-10-6

33

丙烯醛、2-丙烯醛

107-02-8

34

氯苯

108-90-7

35

乙酸乙烯酯

108-05-4

36

二甲胺

124-40-3

37

苯酚

石炭酸

108-95-2

38

四氯化鈦

7550-45-0

39

甲苯二異氰酸酯

TDI

584-84-9

40

過氧乙酸

過乙酸、過醋酸

79-21-0

41

六氯環戊二烯

77-47-4

42

二硫化碳

75-15-0

43

乙烷

74-84-0

44

環氧氯丙烷

3-氯-1,2-環氧丙烷

106-89-8

45

丙酮氰醇

2-甲基-2-羥基丙腈

75-86-5

46

磷化氫

7803-51-2

47

氯甲基甲醚

107-30-2

48

三氟化硼

7637-07-2

49

烯丙胺

3-氨基丙烯

107-11-9

50

異氰酸甲酯

甲基異氰酸酯

624-83-9

51

甲基叔丁基醚

1634-04-4

52

乙酸乙酯

141-78-6

53

丙烯酸

79-10-7

54

硝酸銨

6484-52-2

55

三氧化硫

硫酸酐

7446-11-9

56

三氯甲烷

氯仿

67-66-3

57

甲基肼

60-34-4

58

一甲胺

74-89-5

59

乙醛

75-07-0

60

氯甲酸三氯甲酯

雙光氣

503-38-8

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 

序號

化學品品名

CAS

1

氯酸鈉

7775-9-9

2

氯酸鉀

3811-4-9

3

過氧化甲乙酮

1338-23-4

4

過氧化(二)苯甲酰

94-36-0

5

硝化纖維素

9004-70-0

6

硝酸胍

506-93-4

7

高氯酸銨

7790-98-9

8

過氧化苯甲酸叔丁酯

614-45-9

9

N,N'-二亞硝基五亞甲基四胺

101-25-7

10

硝基胍

556-88-7

11

2,2'-偶氮二異丁腈

78-67-1

12

2,2'-偶氮-二- (2,4-二甲基戊腈)

(即偶氮二異庚腈)

4419-11-8

13

硝化甘油

55-63-0

14

乙醚

60-29-7

四、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18)中詳細說明了構成重大危險源

的危險化學品及其臨界量、重大危險源的辨識依據、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指標、重大危險 源的分級和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流程。

五、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項目該怎么做?

1、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裝置操作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相關專業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要加強對員工的日常安全培訓教育,使每一名從業人員充分了解和掌握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措施,切實提升員工的安全技能和風險意識。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對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在執法檢查中將有關從業人員資格作為重點檢查內容,凡是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規嚴厲處罰并停產整頓。

2、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和首次工業化設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基礎設計階段開展HAZOP分析。

3、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建設項目,其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資質甲級。

4、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建設項目的工藝包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工藝危險性分析報告。

5、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建設項目,應至少滿足下列現行標準規范的要求,并以最嚴格的安全條款為準:

a.《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

b.《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

c.《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

d.《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183)

e.《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f.《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

g.《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

h.《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

6.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化工裝置必須裝備安全儀表系統,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

7.兩重點一重大的緊急停車系統:

a.危險化工工藝:

大型和高度危險化工裝置要按照推薦的控制方案裝備緊急停車系統(116號文)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大型化工裝置必須裝設緊急停車系統(41號令)

大型和高度危險的化工裝置要按照推薦的控制方法裝備安全儀表系統(緊急停車或安全聯鎖)(2013年3月,第二批)

b.重大危險源:

一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c.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應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高度危險和大型裝置要依法裝備安全儀表系統(緊急停車或安全聯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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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釋義(2021版)

全文共1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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