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陸豐市司法局部門決算
基本情況說明
目錄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門決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 部門基本情況
(一)部門機構設置和職能
本部門無下屬單位,本部門為本級決算單位。
主要職能: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法規、方針、政策,制定我市司法行政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2.負責法制宣傳、管理、監督、指導律師工作以及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工作;3.負責指導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和指導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4.負責全市法學教育和司法行政對外交流及參與司法協助工作;5.領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工作;6.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職能設置政工辦公室、秘書股、宣傳教育股、法規股、基層管理股、公證律師管理股、社區矯正股。下設機構:陸豐市法律援助處、廣東省陸豐市公證處、陸豐市公職律師事務所、21個司法所。
(二)部門人員構成
司法局編制數96名,其中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6名,司法所政法專項編制45名,事業編制11名,后勤人員編制24名。2016年底實有在職人員79人,離退休人員20人。
第二部分 2016年陸豐市司法局部門決算表
具體公開表格見附件:決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陸豐市司法局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2016年部門決算收入合計1274.82萬元,與上年相比,收入總計增加 107.97 萬元,增長9.25 %。主要原因是一是增加工資福利支出;二是增加社會保險繳費和住房公積金。其中:財政撥款收入1263.99萬元,占本年收入合計的99.15%;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事業收入0萬元;其他收入10.83萬元。
二、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2016年決算支出合計1441.17萬元,與上年相比,支出總計增加 605.39 萬元,增長 72.43%。主要原因是一是增加工資福利支出;二是增加社會保險繳費和住房公積金;三是2015年底部分專項經費在2016年支出。其中:財政撥款支出1430.34萬元,占本年支出合計的99.25%。財政撥款支出中基本支出718.34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50.22%,基本支出用于:工資福利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商品和服務支出等。項目支出712萬元,占本年財政撥款支出49.78%。
三、“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說明
本部門2016年度“三公”經費支出14.76萬元,支出數比上年減少7.56萬元,下降33.87%。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因公出國(境)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和專家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占“三公”經費總額的0%,2016年度因公出國(境)費預算支出比2015年度減少0萬元,下降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部門沒有人員因公出國(境)。
(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決算14.76萬元。本部門機關的公務用車保有量2輛。占“三公”經費總額的100%,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決算0萬元,用于更新購置0輛公務用車,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決算14.76萬元。2016年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比上年度減少7.56萬元,下降33.87%。下降的原因是加強車輛管理,控制車輛使用。
(三)公務接待費0萬元,占“三公”經費總額的0%。2016年接待國內來訪批次0個,共0人次。2016年度公務接待費支出比上年度減少0萬元,下降0%。主要原因是;沒有公務接待。
四、政府采購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2016年政府采購金額0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支出0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0%。本單位本年度無政府采購。
五、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決算說明
機關運行經費支出168.96萬元,比上年增 102.71萬元,增加155%,主要原因是:一是辦公費和印刷費等的增加;二是新增多個業務信息平臺的建立產生的維護費等。包括:辦公費39.67元,印刷費32.5,水費0.25萬,電費5.39萬元,郵電費8.45萬元,差旅費3.40萬元,,會議費12.48萬元,培訓費1.46萬元,勞務費15.95萬元,維修(護)費24.64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14.76萬元,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10萬元。
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門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總體情況為:公務用車2輛,資產變動情況為:2016年公務用車無變動。
七、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今年無開展此項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無其他說明事項。
第五部分 名稱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縣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專戶實際核撥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在此反映。
四、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用事業基金彌補當年收支差額的數額。
八、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九、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十、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十四、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五、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經費:指市本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七、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非行政單位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