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陸豐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部門預算基本情況說明
目錄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五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部門機構設置、職能
本部門預算已包括本級預算和所屬單位預算在內的匯總預算,下屬單位為市扶貧培訓服務中心。
陸豐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市政府行政職能部門,正科級單位,內設綜合股、業務股2個股室。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扶貧開發的方針政策。
2、擬訂扶貧開發規劃,組織指導貧困地區扶貧開發工作,制定扶貧開發的具體實施方案。
3、負責扶貧資金的上報、管理、監督工作。
(二)人員構成情況
陸豐市扶貧辦人員編制8人,其中行政編制3名、事業編制5名。現有在編在崗人員5名。
第二部分 2016年陸豐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部門預算表
具體公開表格見附件:預算公開表
第三部分 2016年陸豐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說明
本部門2016年部門預算收入合計52.3萬元,與上年相比,收入總計增加21.7萬元,增長70.9%。主要原因是增加工資福利支出和扶貧業務支出。其中:財政預算撥款收入52.3萬元,無其他收入。
二、支出預算說明
本部門2016年部門預算支出合計52.3萬元萬元,與上年相比,支出合計增加21.7萬元,增長70.9%。主要原因是增加工資福利支出。其中:財政撥款支出52.3萬元,占本年度支出合計的100%。其中:人員支出29.1萬元(包括:工資及福利25.9萬元、醫療費1.4萬元、住房公積金1.8萬元);2、公務費3.2萬元;3、基本專項經費20萬元。
三、“三公經費”支出說明
本部門2016年度“三公”經費支出2.3萬元,支出數比上年減少0萬元,下降0%。其中:
(一)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因公出國(境)費是指單位工作人員和專家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占“三公”經費總額的0%,2016年度因公出國(境)費預算支出比2015年度減少0萬元,下降0%。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本部門沒有人員因公出國(境)。
(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預算2萬元。本部門機關的公務用車保有量1輛。占“三公”經費總額的87%,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預算0萬元,用于更新購置0輛公務用車,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2萬元。2016年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支出比上年度減少0萬元,下降0%。與去年持平。
(三)公務接待費0.3萬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級調研。2016年度公務接待費支出比上年度減少0萬元,下降0%。與去年持平。
四、政府采購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本部門2016年政府采購金額0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支出0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0%。本單位本年度無政府采購。
五、機關運行經費支出預算說明
機關運行經費支出23.2萬元,比上年增加10.3萬元,增長79.8%,主要原因是加大力度開展扶貧工作,增加費用開支。其中:辦公費1.2萬元,印刷費6萬元,郵電費1萬元,維修(護)1.5萬元,會議費5萬元,差旅費3萬元,勞務費2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2萬元,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1.5萬。
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6年1月1日,本部門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總體情況為:公務用車1輛,資產變動情況為:2016年無公務用車變動。
七、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今年無開展此項工作。
第四部分 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無其他說明事項
第五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縣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專戶實際核撥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在此反映。
四、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用事業基金彌補當年收支差額的數額。
八、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九、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十、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十四、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五、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十六、“三公”經費:指市本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七、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非行政單位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