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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豐市公安局2017年部門預算編制說明
2017-04-17 11:45:15 預算股 字體:

 

陸豐市公安局2017年部門預算編制

     

 

根據《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按照我市編制2017年財政收支預算的要求及市財政局的部署,依據本部門、本單位的法定職責、工作任務、人員編制和全年收支基本情況,編制陸豐市公安局2017年度預算收支計劃,現將編報情況說明如下:

一、部門基本情況

我局沒有下屬預算單位,本預算為本級單位預算。

(一)單位性質和基本職能,機構設置

公安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內設執法勤務機構9個(指揮中心、國家安全保衛大隊、刑事偵查大隊、交通警察大隊、治安管理大隊、巡邏警察大隊、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出入境管理大隊、禁毒大隊),綜合管理機構4個(政工室、監督室、法制室、警務保障室),派出機構35個(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南堤派出所、北堤派出所、城南派出所、城北派出所、城東派出所、河東派出所、大安派出所、河西派出所、潭西派出所、西南派出所、星都派出所、上英派出所、金廂派出所、碣北派出所、南門派出所、北門派出所、清平派出所、玄武山派出所、南塘派出所、湖東派出所、甲西派出所、瀛南派出所、瀛北派出所、瀛東派出所、甲東派出所、龍潭派出所、銅鑼湖派出所、陂洋派出所、內湖派出所、博美派出所、橋沖派出所、八萬派出所)。             

     陸豐市公安機關的職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和外國人在市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物;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人員編制和財政供養人員情況

本局為基層(三級)會計單位,列入本部門預算編制的下屬單位為以上所列執法勤務單位9個、綜合管理單位4個、派出單位32個(強制戒毒所、金廂派出所、甲東派出所未列入)、以及邊防大隊(含6個邊防派出所)、消防大隊、武警中隊等部隊建制單位的部分業務經費。

公安局年初實有在職人員958人,其中財政供養958人;離退休195人,其中財政供養195人。遺囑供養92個。協警440人。

二、部門預算收入情況

2017年部門預算收入總計14846.75萬元,其中財政預算撥款收入14846.75萬元。比上年度增加2927.65萬元,增長24.56%。主要原因是工資福利和基本專項經費增加。

三、部門預算支出情況

2017年部門預算支出14846.75萬元,比上年度增加2927.65萬元,增長24.56%。主要原因是工資福利和基本專項經費增加。具體詳細如下:

(一)工資福利支出部分

在職人員支出8457.61萬元;包括基本工資2481.73萬元,津補補貼3308.49萬元,獎金206.81萬元,其他工資福利1043.79萬元。其它工資1416.79萬元。其中財政撥款8457.61萬元。

(二)商品和服務支出部分

日常公用支出共471.4萬元,包括定額公用經費471.4萬元。基本專項支出2349.2萬元,其中財政撥款2349.2萬元。基本專項支出明細:

1、通訊網絡維護費40萬元;2、窗口信息維護費40萬元;3110報警中心經費120萬元;4、績效考核經費220萬元;5、值勤津貼120萬元;6、基層派出所、中隊經費751.2萬元;7、民警培訓費50萬元;8、專項辦案經費530萬元;9、涉案財管經費70萬元;10、刑偵辦案經費30萬元;11、犯人給養及醫療費320萬元;12、拘留所經費58萬元。

(三)個人和家庭補助部分

離退休人員工資性支出971.91萬元。住房保障支出463.22萬元。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347.41萬元。共1782.54萬元。其中財政撥款1782.54萬元。

(四)綜合補助經費1306萬元。

(五)項目支出經480元(平安陸豐治安視頻維護服務費)。

    四、“三公”經費預算編報說明

    陸豐市公安局2017年度“三公”經費預算安排184萬元,現說明如下:

1  因公出國(境)支出2017年度安排0萬元,與上年對比無增減。

2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支出:2017年度安排公務用車購置0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預算安排184萬元。與上年對比無增減。

3  公務接待費支出2017年度安排0萬元,與上年對比無增減。

五、機關運行經費支出說明

機關運行經費支出471.4萬元,與上年度對比減少12.9萬,下降2.66%,主要是辦公費用的預算減少。包括:辦公費185.4萬元,水費6萬,電費72萬元,郵電費24萬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184萬元。

六、本年度沒有政府采購預算。

七、說明國有資產占有情況中,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過設備以及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臺(套)數。

本部門沒有單位價值50萬元以上通過設備以及單價100萬元以上專用設備。

執法執勤車輛92輛。與上年度一致。

八、預算績效信息公開情況。

今年無開展此項工作

九、本年度沒有政府性基金預算

十、名稱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縣級財政取得的財政撥款。

2、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3、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專戶實際核撥的教育收費等資金在此反映。

4、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5、附屬單位繳款: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7、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用事業基金彌補當年收支差額的數額。

8、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9、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對非財政補助結余資金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減少單位按規定應繳回的基本建設竣工項目結余資金。

10、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11、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12、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13、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14、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15、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16、“三公”經費:指市本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17、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非行政單位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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