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政府采購的監督和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是指經汕尾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認定,具備向政府采購活動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自然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招標代理機構等。
第四條 政府采購實行供應商資格登記制度,經汕尾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自然人,為政府采購潛在供應商,可以參加各級政府采購機構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條 汕尾市財政局是汕尾市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市級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具體對供應商進行分類登記和檔案管理。
第二章 供應商資格登記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市政府采購資格登記的,供應商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資金和財務狀況;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專業技術和售后服務能力;
(五)依法繳納稅款和社會保障資金;
(六)申請登記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違法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三章 供應商資格的申請與登記
第七條 申請資格登記時,供應商應向汕尾市財政局填報一式三份的《汕尾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登記表》(格式附后,下稱登記表),并提供經企業法人簽字確認和加蓋公章的以下資料:
(一) 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二) 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開戶銀行和資信證明(附貸款證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復印件;
(五)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憑證復印件;
(六)特許經營許可證書、業務資質證書、品牌授權代理證書復印件;
(七)企業前兩年度年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復印件以及注冊會計師對本辦法登記表“供應商財務狀況”的審計意見;
(八)公司簡介及公司經營的產品詳細目錄。
第八條 以聯合體形式申請供應商資格登記的,應出具有關各方簽署的聯合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九條 供應商申請資格登記均出于自愿,并對所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承擔相關的責任。
第十條 供應商的資格登記申請,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內,經管理部門審核的登記表一份及審核意見發給供應商,其中符合政府采購資格的供應商由汕尾市財政局采購管理辦公室建立檔案。
第四章 供應商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在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享有參與權、竟爭權、交易權、投訴權和訴訟權。
第十二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維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采購單位提供符合規定質量的貨物和優質的服務;
(二)遵守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的要求進行操作;
(三)對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四)登記資料如有變更,及時書面報告集中采購機構;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五章 供應商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 管理部門定期對供應商資格進行驗證。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將其行為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資格,三年內不能申請資格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政府采購當事人或招標投標機構違規串通的;
(二)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提供虛假資格申請材料和虛假投標材料的;
(四)向其他政府采購當事人、評委、競爭性談判和詢價小組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中標后在規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不按合同履行合約的;
(六)登記資料變更或需要終止資格,不及時辦理資格登記變更或終止手續的;
(七)拒絕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八)其它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對供應商準入資格每一年進行一次復審,符合條件的,重新予以登記。
第十五條 供應商工商變更、注銷、合并或分立,供應商解散破產等原因,應在30天內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辦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變更或注銷。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汕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汕尾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登記表
汕尾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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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應商基本情況
2、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情況(附表二)
3、企業上一年涉及的訴訟案件或仲裁資料(附表三)
四、《汕尾市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所附材料。 。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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