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級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級政府性債務管理,保證政府性債務及時償還,防范債務風險,維護政府信譽,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我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0號)精神,結合市級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市級政府性債務是指由市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向外國政府或國際國內金融組織借款、申請國債轉貸資金、上級財政周轉金等,或者市政府所屬單位(含政府設立的各類投融資機構)申請貸款、發行債券等形成的債務,以及通過政府擔保、承諾還款等融資形成的或有債務。
第三條 市級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以下簡稱償債準備金)是用于支付或墊付市級政府性債務的專項資金,實行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償債準備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償債準備金的籌集
第五條 市級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市級每年一般預算支出計劃中安排5%-8%的資金;
(二)市級政府基金收入及附加收入按收入總額的10%提取;
(三)上級財政部門撥補的貸款項目補助收入;
(四)政府性資源使用經營收入按地方財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五)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等城市公用事業取得的收益,按地方財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六)償債準備金利息和其他增值收入;
(七)其他可以用于償還債務的資金。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債務總額和上述來源籌集償債準備金,并于每年年初編制市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償債準備金數額一般不低于上年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的3%。
第三章 償債準備金的使用
第七條 償債準備金主要用于償還政府性債務和臨時調度墊付債務資金缺口。償債準備金不得用于風險性投資。
第八條 償還政府性債務,必須由用款單位根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向市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償債準備金用于臨時調度墊付債務資金缺口,主要是為了解決債務資金到位不及時造成項目資金緊張問題,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所調度的債務資金已經列入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
(二)所調度的債務資金已經有明確的到位時間;
(三)所調度的債務資金必須有相應的土地或房產等資產作保障;
(四)臨時調度債務資金必須按有關規定訂立合同、協議。
第十條 臨時調度債務資金的期限,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內,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四章 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對使用償債準備金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償債準備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對使用償債準備金過程中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市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汕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級政府性債務管理,保證政府性債務及時償還,防范債務風險,維護政府信譽,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加強我省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5〕50號)精神,結合市級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市級政府性債務是指由市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向外國政府或國際國內金融組織借款、申請國債轉貸資金、上級財政周轉金等,或者市政府所屬單位(含政府設立的各類投融資機構)申請貸款、發行債券等形成的債務,以及通過政府擔保、承諾還款等融資形成的或有債務。
第三條 市級政府性債務償債準備金(以下簡稱償債準備金)是用于支付或墊付市級政府性債務的專項資金,實行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級償債準備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償債準備金的籌集
第五條 市級償債準備金的來源:
(一)市級每年一般預算支出計劃中安排5%-8%的資金;
(二)市級政府基金收入及附加收入按收入總額的10%提取;
(三)上級財政部門撥補的貸款項目補助收入;
(四)政府性資源使用經營收入按地方財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五)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等城市公用事業取得的收益,按地方財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六)償債準備金利息和其他增值收入;
(七)其他可以用于償還債務的資金。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債務總額和上述來源籌集償債準備金,并于每年年初編制市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報市政府審定。償債準備金數額一般不低于上年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的3%。
第三章 償債準備金的使用
第七條 償債準備金主要用于償還政府性債務和臨時調度墊付債務資金缺口。償債準備金不得用于風險性投資。
第八條 償還政府性債務,必須由用款單位根據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向市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償債準備金用于臨時調度墊付債務資金缺口,主要是為了解決債務資金到位不及時造成項目資金緊張問題,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所調度的債務資金已經列入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
(二)所調度的債務資金已經有明確的到位時間;
(三)所調度的債務資金必須有相應的土地或房產等資產作保障;
(四)臨時調度債務資金必須按有關規定訂立合同、協議。
第十條 臨時調度債務資金的期限,可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內,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四章 償債準備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對使用償債準備金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償債準備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對使用償債準備金過程中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市財政部門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由汕尾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暫行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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