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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設置及職能
2021-03-01 15:49:29 本網 字體:

    部門機構設置及職能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財政、稅收、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擬訂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規劃,參與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綜合平衡社會財力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及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建議,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承擔全市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

    (四)制定全市財政和預算收入計劃,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

    (五)負責全市非稅收入及各項政府性基金管理;

    (六)組織制定本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市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制度并監督管理,監管市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七)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

    (八)負責各項市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編制市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制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企業財務制度和農村財務制度;

   (九)參與財政性資金項目安排總量研究,組織調度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管;

   (十)監督檢查財稅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會計工作,依法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二)配合上級管理監督、管理資產評估行業,辦理監管范圍內涉及國有產權權益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和核準;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對市直單位委派財務總監的管理規章、制度和辦法;負責委派財務總監的工作;

   (十四)制定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宣傳和信息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財政局內設機構設置

   (一)人秘股: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重要報告和文件的起草;負責文電、機要、信息、調研、宣傳、檔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訪、安全保衛、政務公開、辦公自動化、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財政系統的精神文明建設;組織財政系統的表彰活動;擬訂和實施財政系統人員培訓教育規劃;負責計劃生育、因公因私出境報批、老干部的管理等工作;協助做好黨組織和工會、青年、婦女工作。

    (二)法規股

     協調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實施辦法并監督執行;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和組織稅收調查研究有關工作;承擔涉及法律、法規相關的協調工作。

    (三)預算股

    執行國家財政預算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劃;擬定地方性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代編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核撥;管理全市財力;擬訂市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擔市部門預算的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財政與市、省財政結算;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擬定市對鎮財政管理體制方案,指導、檢查鎮財政管理;管理和分配市城建維護資金;負責市償債準備金統一管理;承擔市有償資金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準備金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監督鄉鎮財政收支平衡工作。

    (四)國庫股

    貫徹落實財政國庫管理的各項政策、制度;擬訂國庫管理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市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分析全市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市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市財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市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承擔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鎮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五)綜合股

    承擔交通、物價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分析預測宏觀財經形勢;擬訂全市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市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的審核工作;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管理工作;擬訂彩票管理制度,承擔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國土、海域、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交通、交警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六)行政政法教科文股

    承擔行政、政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準;承擔市安排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專項資金等方面經費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議,承擔行政、政法等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車輛及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采購及日常管理事務,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七)工貿發展股

    承擔工交、地質、安全生產、電力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承擔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承擔財政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制度,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配合上級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監管工作;承擔市級產業園區的專項資金和財務管理等工作。

    (八)農業股

    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利、國土、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契稅、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承擔農口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承擔監獄、勞教財務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村莊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

    (九)經濟建設股

    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財政性資金計劃安排;參與國債資金的安排、審核和監督;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承擔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工作,負責對市財政性投資項目的資金撥付審核;擬訂代建項目財務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十)社會保障股

    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一)外經金融股

   承擔外經貿、旅游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游、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市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十二)農村財務會計管理股

    承擔全市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準和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參與依法審核會計師事務所區其有關業務的工作;承擔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十三)績效評價股

    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及業務規范;承擔組織實施財政項目預算績效目標的審核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承擔年度會計決算布置和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資源數據庫的建議。

    (十四)監督檢查辦公室

    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

    (十五)政府采購管理股

    擬訂并監督執行我市政府采購政策、制度;編制市級政府采購計劃;擬訂市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依法審批政府采購方式;審核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審核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受理和處理政府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政府采購工作;考核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組織政府采購人員業務培訓。

    (十六)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股(公務車管理股)

     組織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準,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劃;承擔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工作;承擔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市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三、人員編制規定

    機關行政編制6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會計師1名(副科級);正股級領導職數16名,副股級領導職數2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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