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暢通我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受理渠道,現轉發汕尾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事指南及受理部門的公告。
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事指南及受理部門的公告
為暢通我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受理渠道,現將汕尾市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事指南及受理部門予以公布。
一、法律依據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即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二、管轄范圍
(一)級別管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規定,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有較大影響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全市4個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處理除前述規定以外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二)地域管轄。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兩個以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
(三)指定管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指定管轄;對于重大專利侵權糾紛,可以由汕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兩級受理部門協同辦案。
三、受理條件
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2)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3)有明確的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4)有證據證明被請求人涉嫌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
(5)屬于受案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受案和管轄范圍;
(6)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并且雙方沒有約定其他糾紛解決方式;
(7)提交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一項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專利權人的合法繼承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中,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單獨提出請求;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專利權人不請求的情況下,可以單獨提出請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普通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不能單獨提出請求。
四、辦理期限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結案。案件特別復雜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個月。案件處理過程中的公告、鑒定、中止等時間不計入上述案件辦理期限。對因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無效宣告決定后,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及時恢復對案件的處理。
五、結案方式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當在調查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及時結案。根據案件處理結果,結案形式包括:
(一)作出行政裁決,發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行政裁決書》,終止行政處理程序;
(二)調解結案,經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作出《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終止行政處理程序;
(三)撤銷該案件,發出《撤銷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決定書》,終止行政處理程序。
六、受理渠道
1.發生專利侵權糾紛后,當事人如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通過本通知公布的受理渠道請求處理有關專利侵權糾紛案件。
2.外地移送的,且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移送案件相關規定的案件可以移交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七、受理部門及受理地點、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