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知識產權資訊第三期:美國商業秘密的定義
對于出海美國并希望保護內部信息的企業來說,了解美國聯邦法律對商業秘密的定義至關重要。盡管美國各州并未就商業秘密的定義和保護形成統一、通用的意見,但美國大多數州都采用了《統一商業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UTSA)作為各州法規的范本,而2016年的《保護商業秘密法》(Defend Trade Secrets Act,DTSA)則確保了美國聯邦系統的統一性。下文將介紹有關UTSA和聯邦法律下商業秘密的信息。
一、《統一商業秘密法》(UTSA)下的定義
UTSA為商業秘密的定義提供了一個框架,大多數州都以某種形式或方式采用了這一框架。根據UTSA,商業秘密是可以包含各種數據的信息,例如公式、模式、匯編、程序、設備、方法、技術或流程。要符合商業秘密的條件,這些信息必須具有保密價值并有相應的保密措施。
(一)因保密而有價值:要作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信息,它必須是保密的,并且能夠從其保密中獲得經濟價值,這種價值通常與信息保密所提供的競爭優勢有關。
(二)通過合理的保密措施進行保護:為確保信息是商業秘密,信息的獲取應僅限于 “需要知道 ”的個人并且有權訪問信息的人應通過合同禁止披露信息,因此企業通常使用特定協議來保護其商業機密和機密信息,例如保密條款和商業禁止條款。
二、《保護商業秘密法》(DTSA)的定義
DTSA修訂了《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EEA),其商業秘密的定義與UTSA非常接近。根據DTSA,商業秘密涵蓋多種信息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商業、科學、技術、經濟或工程信息。這些可以包括:
(一)模式、計劃和匯編
(二)程序設備和公式
(三)設計和原型
(四)方法、技術和流程
(五)程序、編程或代碼
DTSA 規定了信息成為商業秘密的兩個主要標準:
(一)保密的措施:所有者必須采取合理措施保守信息的秘密。
(二)保密帶來的經濟價值:該信息必須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不被公眾所知或他人無法輕易獲取,因此其他人無法通過披露或使用而獲得其經濟價值。
DTSA的現行定義與EEA的原始措辭略有不同,其明確規定商業秘密的經濟價值取決于其不被 “可從中獲得經濟價值的他人 ”知曉或輕易發現,而不僅僅是 “公眾”。
三、普通法和重述下的定義
在UTSA被廣泛采用之前,商業秘密主要由普通法定義,這在今天仍然適用,特別是在尚未采用UTSA的州。法院有時會參考《侵權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orts)和《不正當競爭法重述(第三版)》(Restatement (Third) of Unfair Competition)來為普通法定義提供指導。
《侵權法重述》將商業秘密定義為能給不知情或不使用的人提供競爭優勢的商業信息。例子包括化合物、客戶名單、制造工藝、配方和模式。《不正當競爭法重述(第三版)》對此進行了擴展,將商業秘密定義為可為他人提供實際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有價值機密信息。
結語
保護商業秘密對于許多企業保持競爭優勢至關重要。如果某些機密信息的保密性被泄露,并已為公眾所知、在行業內普遍使用或已過時,法院將不會承認其為商業秘密。此外,雖然美國多數州已采用UTSA,但鑒于聯邦法以及州法律下商業秘密仍有部分差別,企業應在出海美國前了解聯邦法律和州法律規定商業秘密的區別,從而幫助企業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其寶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