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嚴格規范全市電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2024-11-01 16:45:18
汕尾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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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四部門《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產品準入及行業規范管理的公告》的規定,2024年11月1日后市場銷售的不具有有效認證證書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將不予辦理登記上牌。為規范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汕尾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廣東省公安機關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工作方案以及汕尾市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實施方案,現將嚴格規范全市電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未按照規定在公安交警部門登記申領并規范安裝車輛號牌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四輪電動車,禁止在汕尾市行政區域內道路通行。上道路行駛的三年臨時牌到期違標電動車,公安交警部門將依法收繳,強制報廢。 二、電動車上道路應當懸掛相應車輛號牌,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駕駛電動摩托車和四輪電動車應當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劃設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道路右側行駛;駕駛人及乘載人應佩戴安全頭盔。 四、嚴禁駕駛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四輪電動車闖紅燈、逆向行駛、超員、非法改裝、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 五、本通告從2024年11月1日施行。違反本通告相關規定的,公安交警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