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陸豐市上英鎮委員會、陸豐市上英鎮人民 政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 治理體系的意見》和《汕尾市陸豐市深化鄉鎮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實施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共陸豐市上英鎮委員會(以下簡稱上英鎮黨委) 是上英鎮各種組織、縣級部門延伸機構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 是黨的地方基層組織;陸豐市上英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上英鎮政府)是最基層人民政府,為正科級。
第三條 上英鎮黨委、政府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 部署,按照省委、汕尾市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決定。討論和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
(二)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統籌推進基層黨建工作,實現黨的組織和工作全覆蓋,提高黨建工作的有效性。維護和 執行黨的紀律,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和意識形態工作責任,負責轄區宣傳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設。
(三)統籌制定區域發展重大決策和建設規劃,引導和扶持各類經濟組織的發展。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指導農村經濟發展,推進農業結構調整,組織引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 和城鎮轉移。積極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營造公正、公平的發展 環境,著力解決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進程中的各種問題,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水平。
(四)統籌協調下放鄉鎮審批服務事項承接工作,推進鄉 鎮基層公共服務平臺標準化建設。組織實施與群眾生活密切相 關的各項公共服務,落實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民政、教育、 文化、體育、衛生健康、便利營商、土地流轉、退役軍人事務 管理服務等領域相關政策,推動優質公共服務資源向村(社區)延伸。
(五)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轄區內集鎮管理、人口管理、 社會管理、經濟發展、市場監督管理、文明創建等地區性、綜合性社會管理工作。推進城鄉社會綜合網格化服務管理。
(六)負責轄區公共安全及安全生產監管,構建公共安全 防控體系,建立應對突發緊急事件的處理預案,做好安全生產、 防汛、防火、防疫、食品藥品安全等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化解轄區社會矛盾,確保社會穩定。
(七)按照管理權限,整合基層一線執法力量,充分發揮 屬地管理優勢,組織實施轄區綜合行政執法,并組織開展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
(八)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完善黨領導下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推進社會主義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做好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 眾、服務群眾工作,發揮村(居)民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提高基層自治整體水平。
(九)堅持以基層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動員轄區內各類單 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等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理,引導轄 區內單位履行社會責任,整合區域內各種社會力量為轄區發展 服務。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 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
(十一)編制本鎮財政預決算,負責經費的劃撥和核算工 作,并指導、協調、監督社區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審計工作。
(十二)領導本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加強指導和規范,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上英鎮黨委、政府設下列7個綜合性辦事機構和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隊):
(一)黨政綜合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鎮黨委、政府日常事務。負責文秘、信息、檔案、保密、調研、綜合協調、督查考核、對外聯絡、后勤接待、黨務政務公開、統計等工作。負責政策性文件、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核和上報備案以及 行政執法證件的使用管理,承辦以鎮政府為被告或被申請人的 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行政復議案件,具體承擔依法行政、政 務公開和行政執法監督的各項工作。負責檢查和督促重要工作和中心任務的完成落實情況。
負責安全生產、防風防汛、防災救災、消防(森林防火) 管理、氣象災害防御等各類應急管理日常工作,組織制定、完 善和實施各類應急預案。負責組織應急力量,定期開展應急培 訓和演練。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和消防宣傳教育工作,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指導村(社區)做好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二)人大辦公室。負責組織召開鎮人大會議及閉會期間 的日常工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等工作,做好代表履職學 習、聯系代表和代表視察、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服務保障工 作。承擔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主席團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三)黨建工作辦公室(組織人事辦公室)。負責基層黨的 政治建設、組織建設、宣傳、統戰、意識形態、精神文明建設 等工作。負責黨代表的選舉、聯絡及相關服務工作。負責干部 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基 層治理體系建設工作和統籌聯村工作。指導協調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工作。
( 四)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鎮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協助鎮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依照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根據授權開 展監察工作,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處置。受理處 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指導村(社區) 務監督機構和紀檢組織建設工作。完成市紀委監委和鎮黨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公共服務辦公室(黨群服務中心)。承擔社會事務、 公共服務等工作。負責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民政、教育、文 化、體育、衛生健康、退役軍人服務等工作。根據法律法規授 權或上級有關部門依法委托履行相關行政許可職能和提供行政 服務。負責黨群服務平臺建設及管理協調工作。指導推進村(社區)公共服務和綜合管理。
(六)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維護轄區內社會秩序穩定, 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信訪維穩、法制宣傳教育、 人民調解、社區矯正、法律服務等工作。定期集中排查轄區的 矛盾糾紛,受理群眾來信來訪、投訴事項,把矛盾糾紛化解在 基層。加強流動人口和重點人員的教育、幫扶工作,對危險物 品存放場所、特種行業和公共復雜場所的治安管理提供服務和 支持,防止重大治安問題發生。引導轄區內單位履行社會責任, 組織群防群治,完善治安防控體系。依照有關規定做好出租屋 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網格化工作,推動政府管理、 村(社區)自治以及群眾團體、社會組織、志愿者服務等融入 網格管理,動員廣大村(社區)民參與基層治理。承擔基層治理綜合信息平臺運行的管理保障、平臺接收事項的交辦跟蹤和督辦。
貫徹執行上級禁毒工作精神,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和 防毒教育,負責指導、協調、檢查本轄區內的禁毒工作。制訂 禁毒年度工作計劃和禁毒工作措施,落實禁毒工作目標管理責 任并協助鄉鎮禁毒領導小組實施考評、落實獎懲。組織、協調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并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開展禁毒工作,落實 打擊、防范、宣傳、教育、管控等各項措施,協助禁毒職能部 門做好打擊收戒工作,發現毒情及時報告、處理。建立涉毒人 員信息檔案登記制度,全面掌握涉毒人員底數、去向、現狀等 情況,控制復吸,杜絕新滋生。負責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落實尿檢和幫教工作。開展“無毒村(居)”創建活動。
(七)經濟發展辦公室(規劃建設辦公室、生態環境保護辦公室、農業農村辦公室)。負責協助轄區內重大的經濟建設和公共設施項目開發工作。負責企業服務、企業信息采集、安全 生產管理、工業統計等工作,指導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協調 解決轄區內工商業經濟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參與科技創新工作, 協助科技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開發引進。負責區域優化改 善營商環境各項工作,健全營商環境訴求建議渠道,保護各種 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承擔財政預決算編制、預算執行管理、 政府性收支管理、政府采購、固定資產管理、各項財政性資金 使用、績效評價、債權債務管理、村(社區)財務監督管理等 工作。負責管理和監督本鎮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指導村(社區 ) “三資”管理。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的政策法規,協助做好城 市規劃執行和建設管理的實施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市容環衛、 園林綠化、綜合整治、城鎮化建設和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轄區 內自然資源的規劃、開發利用和保護等工作。協助做好開發建 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安置工作。會同市直相關部門和鄉鎮相關機構做好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管控、征地拆遷等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并監督實施。負責編制鄉鎮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擬定本年度 環境保護工作計劃和具體安排。協助做好轄區內排污申報登記、 排污許可證發放初審工作。參與轄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協助 做好轄區內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督促轄區新改 擴遷建項目,及時做好環保手續報批、環保驗收、轄區所有新 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協助環境問題來信來訪的調查 和污染糾紛、投訴的調解。組織、指導和協調轄區內環境保護 教育、宣傳工作,建立并完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機制。負責生 態環境保護和轄區生態社區創建。牽頭組織協調農業污染、生 活污染及工業污染的綜合防治工作。負責村(社區)環境連片整治工作。負責轄區飲用水源的保護。
牽頭鄉村振興、美麗鄉村建設工作。負責農業農村經營管 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村產業結構 調整和產業化發展的指導、協調等綜合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引 導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負責農業農村、扶貧開發、移民、林業、漁業、水利等方面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動植物防疫檢疫、動物重大疫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與防控等工作。
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隊),副科級。按照有 關法律法規規定以鄉鎮名義在轄區范圍內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 罰權。統一指揮調度基層一線執法力量開展執法活動,推動鄉 鎮綜合執法機構與市直執法部門的溝通協調,配合上級相關行 政主管部門在鄉鎮的行政執法工作。牽頭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平 臺及網格化執法管理模式等工作。負責轄區內日常行政執法巡 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群眾監督和社會監督。協助處理 轄區內重大行政違法案件,完成轄區內重大、臨時、突發事件的執法工作和保障重大執法任務。
第五條 上英鎮黨委建立綜合治理委員會、公共服務委員會、綜合行政執法委員會和應急管理委員會等統一指揮協調的工作平臺,委員會由相關黨政機構、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村(居)民群眾代表組成。委員會主任分別由分管相關工作的黨委委員擔任, 日常工作分別由綜合治理辦公室、公共服務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和應急管理辦公室承擔。
第六條 人民武裝部按有關規定設置,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有關章程設置。
第七條 上英鎮黨委、政府編制45名,其中行政編制39名、政法專項編制2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4名。設黨委書記1名,副書記兼任鎮長1名,副書記2名,黨委委員兼任紀委書記1名,黨委委員兼任人民武裝部部長1名,其他黨委委員按有關規定配置;人大主席1名,人大副主席1名,副鎮長2名。
設綜合性辦事機構股級領導職數19名;綜合行政執法辦公 室(綜合行政執法隊)主任(隊長)1名(副科級),綜合行政執法辦公室(綜合行政執法隊)副主任(副隊長)2名(股級)。
第八條 上英鎮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編辦承擔,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