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陸豐市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暫行辦法》
政策解讀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明確糧食生產用地底線,建立保障口糧絕對安全的戰略防線,對深入落實新時期國家糧食安全戰略,實現農業農村經濟穩中求進的總體目標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把中國人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并指出“保障糧食安全是要保糧食生產能力,確保需要時能產得出、供得上”,通過劃定《糧食生產功能區》,加強對《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保障糧食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真正把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落到實處,推進糧食生產規范化建設和可持續發展很有必要。
(二)可行性
本《辦法》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負總責,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糧食生產功能區管護責任,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各自職責。因此,《辦法》的實施能夠有效促進《糧食生產功能區》保護,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二、制定本《辦法》的政策文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2021年4月21日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基本農田保護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四) 《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5號) 《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2年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五) 《廣東省耕地質量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3月12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三、具體措施
1、落實管護責任。由鎮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糧食生產功能區管護責任書》,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將《糧食生產功能區》農業基礎設施管護責任落實到經營主體,督促和指導經營主體加強設施管護。
2、加強動態監測。市農業農村局牽頭探索建立《糧食生產功能區》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對《糧食生產功能區》進行動態監測,深入分析相關情況,實行精細化管理。
陸豐市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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