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認定復核辦法》政策解讀
為加強價格認定工作法制建設、規范價格認定復核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18年9月18日印發了《價格認定復核辦法》(發改價格規〔2018〕1343號,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所稱“價格認定復核”(以下簡稱復核),是指價格認定機構辦理涉嫌違紀違法、涉嫌刑事案件價格認定時,經紀檢監察、司法機關提出,上級價格認定機構對下級價格認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認定結論或復核決定進行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的行為,以及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作出最終復核決定的行為。復核是價格認定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保證價格認定行為公平公正而作出的一種監督、糾錯制度安排。目前,這項工作由地市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承擔,實行“三級復核權,二次復核制”。
在實際工作中,復核對保障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紀依法、公平公正查辦案件,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支撐作用。價格認定結論作為紀檢監察、司法工作的依據,直接關系到罪與非罪以及罪刑是否相適應的判定,影響到紀檢監察、司法機關工作中的定罪量刑、定性量紀。作為一種重要的糾錯機制,復核是價格認定爭議的解決機制和救濟途徑,能及時防止和糾正不當的價格認定行為,保障紀檢監察、司法機關依紀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查辦案件。如果價格認定爭議解決不當,會直接影響紀檢監察、司法工作,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不利于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考慮到原有的《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管理辦法》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變化需要,并且我國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出臺了有關價格認定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其中有16個省份對復核工作進行了明確規定。為保障復核工作規范有序進行,迫切需要國家層面在總結全國價格認定工作經驗、吸收地方性法規規章合理內容的基礎上,出臺新形勢下規范復核工作的文件。
根據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結合價格認定工作形勢發展,2015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價格認定規定》(發改價格〔2015〕2251號)(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價格認定工作的性質、任務、程序,特別是對復核工作作出了新的規定:第一,明確地市級以上價格認定機構辦理復核事項,價格認定機構的復核職能、權限發生了改變,由原來的“兩級復核”改為“三級復核權,二次復核”制;第二,根據“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再開展復核機構資質證書的發放、年檢等機構資質管理和復核人員資格管理;第三,不再設“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程序;第四,不再涉及價格認定人員簽字的相關內容。為落實《規定》有關要求,需要制定與其銜接配套的文件,統一復核工作相關規定。
在此背景下,我們正式出臺了《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是對《規定》中“復核”程序的細化,是價格認定機構的內部工作程序規范。《辦法》共六章24條,包括總則、復核的提出、復核的受理、復核的辦理、復核決定和附則等六個方面內容。第一章“總則”對《辦法》制定目的、復核的定義、工作原則等內容作出規定。第二章“復核的提出”對復核的提出主體、提出時限、提出對象、提出程序、提出次數、提出形式、提出文書等內容予以規定;第三章“復核的受理”規定了受理與不予受理的條件、最終復核條件以及受理復核后的相關事項等;第四章“復核的辦理”規定了復核人員要求、復核期限、復核范圍,以及集體審議要求;第五章“復核決定”規定了復核決定類型(維持、撤銷原價格認定結論或復核決定)、復核決定書內容等;第六章“附則”明確了其他復核事項另行規定、《辦法》解釋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情形以及施行日期。
《辦法》的出臺對保障復核工作依法依規有序開展,支持和保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工作的順利進行,有效貫徹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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