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
行政執法的公告》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中共廣東省委《關于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完善基層治理體系的意見》(粵發〔2019〕27號),進一步深化鄉鎮街道體制改革,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號)的有關要求,我局起草了《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代擬稿),現就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說明
2021年1月2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發布了《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號),將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措施權,按照“實際需要,宜放則放”的原則,分批調整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街)行使,實行綜合行政執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號)規定:“......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起始時間,由各縣級人民政府決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關于做好推進鄉鎮體制改革落地工作相關情況報送的通知》(陸鎮街改革辦〔2021〕1號)附件1《陸豐市鄉鎮體制改革落地落實工作任務推進計劃表》工作任務:按照“成熟一批賦予一批”的原則,梳理并公告我市下放鄉鎮行政執法權目錄,完成時限:2021年第一季度。
二、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
(二)《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號)
三、制定程序說明
為加快我市鄉鎮街道體制改革工作進程,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粵府函〔2020〕136號)和《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號)要求,我局草擬了《陸豐市人民政府關于鄉鎮街道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于2021年2月18日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公開征求群眾意見;于2021年2月20日通過電子郵箱發函至各鄉鎮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征求意見。收集整理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建議,市民群眾及各相關單位對公告內容無修改意見。
四、主要內容概述
公告主要有六部分內容:
(一)全市各鎮街共20個鄉鎮,自2021年4月1日起開始實行綜合行政執法。
(二)依據《汕尾市縣級行政執法職權調整由鎮街實施事項目錄(第一批)》共89項下放相關行政執法職權。
(三)自各鎮街實行綜合行政執法之日起,各鎮街在本行政轄區內以自己名義行使調整的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措施權。
(四)相關縣級行政處罰權調整由鎮街行使后,跨行政區域的案件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有較大影響的案件,仍由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鎮街與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處罰案件管轄權存在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協調配合,加強對鎮街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
(五)各鎮街應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統一規范執法文書,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持省人民政府統一制發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證》執法;各鎮街在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時,要全面上線應用全省統一的行政執法信息平臺和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大力推行移動執法,實現執法程序網上流轉、執法信息自動采集、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和執法情況網上查詢。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鎮街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說明
2021年2月20日,我局通過郵件發函至各鎮(場、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征求意見,各單位無修改意見。
2021年2月18日通過陸豐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了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無單位和個人提出修改意見。
陸豐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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