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安置分配方案》政策解讀
《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安置分配方案》
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五部門印發的《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保【2010】48 號)文件精神,著力解決甲子鋯礦棚戶區職工住戶的居住困難問題,經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批準,廣晟有色集團惠州東江有色退管處于2012年開始啟動籌建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并于2014年1月23日通過南方聯合產權交易中心完成市場運作實施項目建設。該項目在進入安置分配階段時,因原《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安置工作實施方案》的安置政策制定不夠嚴謹細致、存在瑕疵,以致安置分配工作一直遲遲無法推進。省、汕尾市以及陸豐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該項目安置分配工作,多次召開協調會研究解決難點堵點問題,按照陸豐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為確保甲子鋯礦棚改安置工作穩妥順利推進完成,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2 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五部門印發的《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保【2010】48 號)文件精神,廣晟有色集團惠州東江有色退管處參考了我省其他地方棚改安置分配工作的做法,結合甲子鋯礦原職工住戶的實際情況,開展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安置分配方案編制工作,通過調查摸底、召開交流座談會、評估職工住戶需求狀況等,提出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安置分配方案,作為甲子鋯礦棚戶區安置分配工作的重要依據,以積極推進完成棚戶區改造安置工作,切實改善棚戶區職工住戶的居住條件。該方案經陸豐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予以發布實施。
二、制定依據
《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安置分配方案》以《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2 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五部門印發的《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建保【2010】48 號)等文件為依據而制定。
三、主要內容
《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安置分配方案》分為9個部分。
第一部分 棚戶區改造范圍、適用對象。已列入陸豐市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規劃范圍,在原甲子鋯礦本部生活區適合條件的3種類別職工住戶,以及不納入本方案安置范圍情況和棚改安置資格審核事項。
第二部分 安置原則、方式和辦法。按照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公開,自愿參與的原則,按3種類別先后次序進行實物安置。
第三部分 繳款標準。按照棚改安置房的建筑成本12.35萬元/套。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粵府【2014】2號) 所提出的籌資方式籌集資金,綜合考慮各類人員情況,制定安置對象類別及繳款標準。
第四部分 住房分配。本方案發布生效且安置對象名單兩次公示結束后,由惠州東江有色離退休人員管理處會同屬地政府部門制定原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分房細則,明確安置房源情況、抽號分房時間、地點、順序及流程,相關注意事項。
第五部分 樓房建筑和裝修標準。新住房按框架結構建造,每套建造面積為65㎡,每套住房按2室1廳1廚1衛1陽臺的標準建造。每套住房建成后,由合作方按照約定列出的滿足住戶基本生活條件為標準進行裝修。除此之外,若住戶需要安裝有線電視、電話、寬帶網絡和煤氣管道等,安裝費用由住戶自行解決。
第六部分 安置房所涉費用繳納。在安置對象名單經兩次公示確定且完成選房后,由惠州東江有色離退休人員管理處與安置對象統一簽訂新版安置協議,同時原有安置人員簽訂的安置協議書自始無效。惠州東江有色離退休人員管理處負責發放相關繳款通知,安置對象應當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繳款。安置對象未按繳款通知規定期限全額繳納款項的,視為自動放棄安置權益;已繳納款項后又放棄安置權益的,所交款項不予退還,安置房另行處理。
第七部分 簽訂安置協議。凡符合條件參加棚戶區改造住房分配的戶主,需簽訂《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安置協議書》。未簽訂或不簽訂《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安置協議書》的,或簽訂后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的,視為自動放棄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住房分配的權利,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該住戶自行承擔。
第八部分 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對涉及離婚、再婚、繼承糾紛的問題,因自身原因放棄棚改安置資格的問題以及安置房上市交易等問題制定了處理辦法。
第九部分 附則。最終的具體實施方案由陸豐市甲子鋯礦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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