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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內涵是哪些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2014修正)》第十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承辦下列審計業務:(一)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二)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三)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注冊會計師依法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報告,具有證明效力。第十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可以承辦會計咨詢、會計服務業務。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第三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非企業性質的內審業務內容比較廣泛,需看具體內容、用途和目標來區分是否屬注冊會計師法定的審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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