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財會〔2017〕7號)的有關規定,合同資產發生減值的,企業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合同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轉回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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