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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后如何提出復審申請?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規定,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審,按照初次申請免稅優惠資格的規定辦理。
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實施一批省級權責清單事項的決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號)以及《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省級權責清單事項調整實施的公告》(公告〔2020〕4號),自2020年3月4日起,我省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審核省級權責清單事項委托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實施。省級非營利組織可按《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印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認定事項操作指南的通知》(粵財稅〔2020〕3號)有關要求向所在地市稅務部門報送免稅資格申請材料,由所在地市財稅部門聯合進行審核認定,具體事宜可詢所在地市財政、稅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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