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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哪些情形下應當辦理項目核準變更手續?如何辦理?
答:
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1.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2.項目投資規模、建設規模變化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項目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3.項目法人發生變更或股東方、股權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的;4.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5.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項目建設地點發生重大變更,與作出原核準決定時所依據的選址意見書、用地(用海)預審確定的范圍不一致的,應當提交相關部門同意變更或重新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項目名稱和主要建設內容,不得同時變更。
以上回復內容,僅作為咨詢服務意見,不作為行政許可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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