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19年6月12日經第12次部務會議通過),第十四條,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運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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