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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五章 第四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資格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二)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
(三)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
(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或者未經約車人或乘客同意、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正當理由未按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
(九)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違規收費或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違規收費;
(十)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本條前款違法行為的,應當加強繼續教育;情節嚴重的,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延期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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