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費站屬于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線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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