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政策解讀
近日,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修訂了哪些內容?針對大家關心的問題,小編整理好了詳細問答和政策解讀,一起來看!
《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為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和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和辦學行為,2018年5月,省教育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原省工商局)聯合印發了《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粵教策〔2018〕6號),該文件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審批提供了明確依據。近年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一系列關于民辦培訓機構的政策文件,我省校外培訓形勢也發生了變化,需要對《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進行修訂。
2023年以來,省教育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及《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啟動了《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的修訂工作,起草了規范性文件《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經過多輪修改完善,現已完成修訂,正式發布。
新修訂的《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的適用范圍是哪些?
關于適用范圍。新修訂的《設置標準》適用于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實施與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機構(以下統稱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職業資格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統稱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和審批。具體而言,包括以下類型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立和審批:
(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包括:
1.面向中小學生的存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我省不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但是,現有存量的少數學科類培訓機構仍需要符合一定條件,因此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對存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繼續適用。
2.面向中小學生的其他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 廣東省文化和旅游廳 廣東省體育局關于公布廣東省中小學生校外教育培訓非學科類目錄清單的通知》(粵教監管函〔2023〕3號)制定了體育類、文化藝術類、科技類、綜合實踐類(例如傳統工藝與手工制作、公益活動、小記者等非學科類培訓項目)一共四類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類型。其中廣東省在2022年以來已經單獨印發了體育類、文化藝術類、科技類三個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新修訂的《設置標準》不含上述三類,適用的是第四類(綜合實踐類)的非學科類培訓機構。
3.面向中小學生之外的其他人員開展文化教育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包括專升本培訓、考研培訓等文化教育培訓機構。
(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包括面向社會人員開展職業技能、職業資格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
《設置標準》修訂的內容有哪些?
與2018年印發的原《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相比,新修訂的《設置標準》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落實義務教育“雙減”要求。《設置標準》新增《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作為制定依據;同時,國家文件規定的,《設置標準》不再重復規定。其含義是:我省貫徹落實中央“雙減”文件要求,不審批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涉及學科類培訓機構的內容,其目的是規范和管理存量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二是增加民辦培訓機構的分類。將民辦培訓機構分為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分為面向中小學生的機構和面向其他人員的機構,并針對不同類型的培訓機構提出了差異化的設置標準,從而提高了《設置標準》的科學性和精準性。
三是強化培訓機構的安全要求。在原設置標準要求的提交消防安全材料基礎上,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增加以下規定: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并配備數據存儲設施。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構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等。
四是完善培訓機構的準入門檻。明確了設立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注冊資本要求,設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開辦資金、注冊資本要求。
五是與時俱進更新相應的表述。近年來,國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設置標準》根據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對理事會和董事會成員、監督機制、章程的內容進行了修訂。
六是新增互聯網線上培訓規定。針對近年來利用互聯網開展線上培訓活動發展的新業態,《設置標準》提出民辦培訓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在線實施培訓活動,應當符合國家互聯網管理、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時符合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
七是完善培訓機構的場地要求。完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不同的租賃期要求、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培訓場所要求。刪除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場所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要求,增加了同一時間段教學培訓區域的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三平方米的規定,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八是修訂從業人員的管理要求。細化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教育從業經歷年限要求。《設置標準》規定,民辦培訓機構聘任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在合同中除依法約定必備條款外,應當對教學、教研人員崗位及其職責要求、師德和業務考核辦法、福利待遇、培訓和繼續教育等事項作出約定。
九是授權地市制定具體設置標準。結合我省地區發展差異比較大的實際情況,《設置標準》規定,有需要的地級以上市可在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授權情況下,自行制定本地的具體設置標準,提高了《設置標準》在當地落地實施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十是新增上級文件直接適用的規定。《設置標準》規定,本標準執行期間,國家有專門規定的,執行國家規定。在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培訓材料等方面,國家部委已經印發的文件規定直接適用。例如,教育部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教監管廳函〔2021〕6號)、教育部和應急管理部聯合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教監管廳函〔2022〕9號)、教育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教監管廳函〔2021〕9號)、教育部和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教監管廳函〔2023〕2號)等規定,包括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材料“雙審查”、查詢從業人員無犯罪記錄等要求,我省直接適用,《設置標準》不再重復規定。
修訂后的《設置標準》,對于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場地條件(包括面積、產權、租賃期等)有什么方面的要求?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包括辦公場所、教學培訓場所以及其他必備場所。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當提供辦學場所的產權材料;租用場所的,應當提供場所的產權材料、與產權人或者產權人的授權人簽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租賃期一般不少于兩年。
申請舉辦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合理規劃培訓場所,設置教學區域和辦公區域。培訓場所的總建筑面積應當不少于兩百平方米。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滿足同一時間段教學培訓區域的生均占地面積不低于三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場所應當符合建筑、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提供食宿服務的,有關設施設備應當符合衛生、食品安全、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要求。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醫療衛生用房、車庫等不適宜于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避開影響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建立健全防護措施和檢查制度,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并配備數據存儲設施。
此次修訂增加了不少關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標準規定,請問有什么考慮?又有哪些有別于其他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標準呢?
廣東是就業大省,職業技能培訓對于促進提高勞動者職業素質、支撐我省產業發展需要具有重要意義,而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是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重要載體。此次新修訂的《設置標準》,對于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在遵循一些共性標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適應職業技能培訓特點和需求的設置標準,有利于推動民辦職業技能培訓規范化、高質量發展。
一是培訓場所方面。考慮職業技能培訓連續性、實操性較強,需保障一定的教學空間和實訓設施設備條件,要求租用場所的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租賃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訓場所的建筑面積應當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其中培訓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是設施設備方面。考慮職業技能培訓對實踐技能的專業化需求,要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配備達到相應職業技能或工種設置要求的設施設備。
三是師資隊伍方面。要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除了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之外,還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三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或職業技能等級,同時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隊伍。
四是安全標準方面。要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符合建筑、消防、衛生、抗震等安全要求之外,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應急預案,保障參訓人員在實操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請問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面向其他人員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職業資格類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是否一致?
《設置標準》在整體框架和核心要求上保持一致性,主要為了確保各類培訓機構都能達到基本的教育條件和安全標準。考慮不同培訓機構的服務對象與培訓內容等存在顯著差異,在部分標準上也作了相應區分,以更好地適應各類機構的特點。例如: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其服務對象主要是未成年人,因此在場地安全方面,要求避開影響中小學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醫療衛生用房、車庫等不適宜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確保孩子們有一個安全、適宜的學習環境。職業培訓機構面向行業廣泛、崗位需求多樣,所培訓的知識與技能有差異,因此這類機構的設置標準強調要配備相應職業技能(工種)設置要求的設施設備,以更好地滿足社會多元化、多層次的人才培養需求。
對有違規培訓行為的民辦培訓機構,群眾應該如何進行監督和舉報?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以及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包括了依法舉辦的其他教育機構,也包括依法設立和審批的各類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印發后,我省各類民辦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設置標準》的各項要求進行整改,取得相應辦學資質后依法開展各類培訓活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設置標準》的規定,對各類民辦培訓機構加強監督檢查。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設置標準》規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民辦培訓機構,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外公布了本單位的投訴舉報方式,包括網站平臺、受理郵箱等渠道。公眾如有意見建議或者需要監督舉報的,可按照屬地原則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和舉報。以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為例,廣東省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均對外公布了投訴舉報的渠道。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公眾如發現有違規培訓行為的民辦培訓機構,請收集好違規培訓的證據資料后,按照培訓機構的不同類型以及舉報的具體內容,分別向機構所在地的政府職能部門舉報。涉及到培訓機構辦學資質、培訓行為方面違法違規的,可向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涉及到培訓機構價格、廣告、消防安全等違規情況的,可向相應的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群眾經常遇到培訓機構出現退費難等問題,請問群眾在購買培訓機構的課程方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學員(用戶)向培訓機構購買課程屬于民事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培訓機構規范辦學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以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為例,關于如何保障學生家長合法權益的問題,我們向公眾發出提醒,選擇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和繳納培訓費用時,請注意防范風險,做到“三必須”“三不要”。“三必須”包括:
一是必須選擇正規機構。學生家長向培訓機構繳納費用之前,認真查看培訓機構是否“證照齊全”。“證”指的是《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照”指的是《營業執照》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上述證照一般張貼在營業廳的顯著位置。辦學許可證是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證明,樣式全國統一,許可證上面標注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字樣,右下角是審批機關的蓋章。學生家長也可登錄“全國校外教育培訓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網站,點擊網站右上角的“服務”→“家長服務”的欄目,查詢該培訓機構的證照信息和其他辦學信息。
二是必須認真閱讀合同。學生家長在繳納費用之前,請認真、完整閱讀所有合同條款,逐字逐句確認,務必要求簽署合同。對于合同條款與銷售代表的口頭表述或者聊天記錄不一致的,學生家長要以合同規定為準。盡量選用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三是必須妥善保管單據。各位學生家長要在簽訂合同后再付款,并索要正規發票或其他收款憑證。各位學生家長要妥善保管好合同文本、票據等資料(電子合同務必及時、完整保留截圖),后續如出現維權時一并提交。
“三不要”包括:
一是不要聽信培訓機構的口頭承諾。各位學生家長在核查資質、繳納費用時,務必親力親為、仔細甄別、眼見為實,不要輕易聽信銷售人員的口頭宣傳、廣告標語等。銷售人員陳述的內容和做出的承諾、約定的事項務必在合同條款中予以確認。
二是不要一次繳納超期大額費用。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有固定成本,各位學生家長不要貪圖優惠、不要一次繳納時間跨度超3個月或超過60課時的培訓費用。如有培訓機構超期收費,請務必更換其他收費合規的培訓機構。
三是不要向籌設期的校外培訓機構繳納任何費用。學生家長出現退費糾紛且與培訓機構協商不成時,盡量找到培訓合同和收費憑證,并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訴或者向各級消費者委員會反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尋求支持。
《設置標準》出臺后,相關部門應該如何進行落實?
為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和辦學行為,《設置標準》實施后,我省相關部門將開展以下幾項工作來推進落實:
一是加強政策宣傳。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通過網站、公眾號等多種形式,積極宣傳《設置標準》,尤其是加強對現有培訓機構和新設立民辦培訓機構的舉辦者的宣傳引導,督促各培訓機構舉辦者及負責人熟悉《設置標準》、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活動。
二是加強業務指導。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正式印發《設置標準》后,將會指導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真學習《設置標準》的有關條款,熟悉和掌握《設置標準》的具體內容。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通過業務培訓、會議調度等方式,對《設置標準》的具體操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解讀。指導地級以上市根據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審批民辦培訓機構的具體操作指引,規范民辦培訓機構管理。
三是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加大對民辦培訓機構落實《設置標準》和有關政策文件規定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法人或自然人給予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近年來,省教育廳和有關單位對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培訓行為作出了一系列行政處罰,有力保障了國家政策的落地實施。我們將沿用過往的經驗做法,督促各地將《設置標準》落到實處。
四是加強政策評估。對于各地在《設置標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省教育廳會同有關部門將加強調查研究,充分評估和論證有關的情況和問題,確有需要的,省教育廳將會同有關單位出臺關于《設置標準》的操作指引和實施細則,更好地推動《設置標準》落地實施。
對于不同類型的民辦培訓機構(如素質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等),《設置標準》是否有所區分?
《設置標準》已區分不同類型的培訓機構,包括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等。《設置標準》當中的條款,前面有特定定語的,適用于該類型的培訓機構;條款中沒有定語的,適用各個類型的民辦培訓機構。
新標準印發后是否會有過渡期?
《設置標準》于2024年11月11日印發,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正式實施之前屬于過渡期。
針對城鄉之間教育資源分布差異,《設置標準》是否有特別措施來保障不同地區的培訓需求?
《設置標準》適用各類民辦培訓機構。市場主體根據不同地區的培訓需求,在取得資質后自主開展培訓活動,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資源配置優勢,《設置標準》不再制定特別措施來區分不同地區的培訓需求。
上下滑動查看《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原文:
廣東省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我省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和辦學要求,規范民辦培訓機構設立和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廣東省職業教育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在民政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民辦培訓機構的設立和審批,適用本標準。
來源 | 廣東省教育廳
您訪問的鏈接即將離開“陸豐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