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社會團體負責人連任?
答:社會團體負責人連任是指連續任職同一職務,包括兼任。如第一屆為秘書長,第二屆為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第三屆可以繼續任職副理事長,但不能繼續任職秘書長。如連續任職兩屆副理事長,第三屆可以任職理事長或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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