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問十答|新農安法:農業生產經營者要怎么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以下簡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領域的一件大事,對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新修訂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所稱的,“農產品”是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達到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農產品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針對廣大農業生產經營者最為關注的要點問題,農質監管科梳理了“十問十答”。
一、農戶是否要對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本次修訂亮點之一是將農戶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實現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監管全覆蓋。將農戶納入監管范圍,明確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地方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負責;加強收儲運環節監管,明確農產品批發市場、農產品銷售企業、食品生產者等的檢測、合格證明查驗等義務;針對出現的新業態和農產品銷售的新形式,規定了網絡平臺銷售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從事農產品冷鏈物流的生產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嗎?包括哪些要求?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確保嚴格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包括以下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要求:
(一)農業投入品質量要求、使用范圍、用法、用量、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規定;
(二)農產品產地環境、生產過程管控、儲存、運輸要求;
(三)農產品關鍵成分指標等要求;
(四)與屠宰畜禽有關的檢驗規程;
(五)其他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強制性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食用農產品的有關質量安全標準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三、哪些農產品不得銷售?違反會有什么后果?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質量安全規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
(六)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情形。
對前款規定不得銷售的農產品,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農產品;
(三)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
明知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二)銷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三)銷售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四、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記錄的內容有何要求呢?未按要求記錄的后果是什么?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需要如實記錄以下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國家鼓勵其他農產品生產者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未依照本法規定建立、保存農產品生產記錄,或者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于承諾達標合格證有哪些要求?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農產品,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承諾達標合格證等標識的,須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銷售。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保證其銷售的農產品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檢測結果等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承諾不使用禁用的農藥、獸藥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規農藥、獸藥殘留不超標等。鼓勵和支持農戶銷售農產品時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法律、行政法規對畜禽產品的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有特別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收取、保存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對其收購的農產品進行混裝或者分裝后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承諾達標合格證。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等制度。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關于農產品質量標志的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具體有哪些規定?
農產品質量標志包括地理標志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等標志。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農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優質農產品標準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可以申請使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禁止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國家加強地理標志農產品保護和管理。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或者銷售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農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七、對于防止農產品污染方面有哪些規定?相應的罰則是什么?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農產品生產場所以及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設施、設備、消毒劑、洗滌劑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規定,防止污染農產品。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儲存、運輸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禁止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質一同儲存、運輸,防止污染農產品。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農產品生產場所以及生產活動中使用的設施、設備、消毒劑、洗滌劑等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規定;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質量安全規定;
(三)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質一同儲存、運輸。
八、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種植、養殖、捕撈、采集特定農產品和建立特定農產品生產基地。相應的罰則是什么?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種植、養殖、捕撈、采集特定農產品或者建立特定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農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相應的罰則是什么?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農產品產地排放或者傾倒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對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設方面有什么樣的要求?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不具備配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指導。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和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良好農業規范,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配備相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技術人員,且未委托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指導。
【來源】農質監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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