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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工作制度建設,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了《廣東省農業行政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二、主要內容
《清單》共設置了7項免予處罰事項,其中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事項2項,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事項2項,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事項各1項。《清單》是將法律法規規章明確為“可以予以處罰”的非強制處罰事項納入免予行政處罰的清單范圍,對“應當予以處罰”的事項暫時不列入。
對于免予行政處罰的事項,行政機關將通過與當事人簽訂承諾書的方式加強教育引導,及時復查改正落實情況。不予處罰后又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不予處罰的規定。
三、實施時間
《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自2022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相關文件:關于印發廣東省農業農村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清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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