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第六條“實習人員應當在擬申請律師執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實習”的規定:1.無執業經歷的人員,在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需要在廣東省實習;2.如果在外省實習并考核合格后需要在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的,需要在實習的省份申請律師執業后再轉到廣東省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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