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及其管理權限的規定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釋義〕本條是關于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登記管理的主管機關及其管理權限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在本決定實施以前,我國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有兩套系統,一是司法行政部門的登記管理;另一個是法院系統的登記管理。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三定”方案賦予司法部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職能。為了規范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司法部根據“三定”方案的要求,先后制定頒布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等多個部門規章,規定了對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實行登記注冊管理的制度。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必須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注冊,經批準登記并予以公告,才能開展司法鑒定業務。并要求各省建立司法鑒定管理委員會,指導、協調本地區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工作。許多省也相應制定了司法鑒定的地方性法規。其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頒布了《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管理辦法》,規定人民法院建立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名冊制度,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向法院申請,繳納申請費,經法院批準,列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這樣就形成了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同時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進行登記管理的局面。許多已經在司法行政系統登記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又到法院系統進行登記注冊。由于兩套登記管理系統,按照各自規定的條件注冊登記,不僅導致登記管理工作的重復和浪費,而且由于對鑒定結論的采信是由法院決定的,對未列入人民法院鑒定人名冊的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作的鑒定,法院往往不予認可,進行重新鑒定,又導致了鑒定資源使用上的重復和浪費。加劇了司法鑒定工作長期存在的條塊分割、政出多門、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出現案件因鑒定工作不順暢而久拖不決的情況。
近幾年來,如何理順鑒定機構管理體制的問題一直是司法體制改革研究工作中的一個問題。經過充分論證研究,在各方面達成基本共識的基礎上,本決定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將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統一交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這樣規定,對于規范鑒定機構的設置,更好地為社會提供鑒定服務,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條規定的“登記管理工作”,主要是指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按照本法規定的條件進行注冊登記、編制名冊、向社會公布的工作。至于鑒定機構和鑒定人開展鑒定業務的日常工作,如鑒定活動中涉及訴訟的程序、鑒定儀器設備的購置和維護、鑒定人員的技術培訓等,不屬于這里說的“登記管理工作”的范疇。
根據本條規定,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實行兩級管理制度,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即司法部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進行登記管理的全面工作,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即司法廳(局)具體實施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進行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是國家司法行政管理的最高機關,負責全國范圍內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由其全面負責對司法鑒定實行登記管理,便于其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設定、規劃管理的內容和管理的方式。防止出現“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情況,切實保障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獨立、自主地開展鑒定活動。所謂“主管”,是指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并不負責具體的登記管理事務,而是對登記管理工作進行領導、規范和監督,如制定實施本決定的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批準,以解決如何接受申請、進行審核、登記、編制名冊以及向社會公告等具體問題,與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協商確定鑒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省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具體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即由省級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本決定和司法部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具體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以下各級司法行政部門(不含省級)不承擔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根據本條規定,一個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 應當有一個統一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建立統一的鑒定人鑒定機構準入制度,保證鑒定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同時有利于委托選擇和委托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方便當事人參與訴訟活動。本條規定的“登記”,是指對符合本決定第4條條件的人員,或者符合第5條條件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和設立鑒定機構的申請,由司法行政部門經過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注冊,成為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的活動。“名冊編制”是指司法行政部門對經過登記注冊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進行匯總、分類,編制成名冊的活動。編制統一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便于管理和相關人員查閱。名冊的編制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進行。比如,可以根據專業技術領域或鑒定業務的種類進行編制,或者根據地域范圍進行編制等。“公告”是指司法行政部門利用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名冊,以便社會公眾了解鑒定人從業的范圍和鑒定機構的基本情況,方便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在訴訟中進行司法鑒定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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