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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執業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公證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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