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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哪些事項?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和澳門執業律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和從事律師職業試點辦法》的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其中,訴訟案件為位于大灣區內地九市的高級、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和有關專門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圍參照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并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內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圍執行;非訴訟業務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所地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二)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或者登記地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三)標的物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四)合同履行地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五)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商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內;
(六)大灣區內地九市內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人員辦理上述法律事務,與內地律師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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