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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不誠信行為承擔什么后果?
(一)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責任。
當事人以及其他個人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公證書的;
(2)利用虛假公證書從事欺詐活動的;
(3)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偽造的公證書、公證機構印章的。
(二)承擔公證書無效的后果。當事人用欺騙手段獲取公證書,導致公證書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由公證機構撤銷該公證書。被撤銷的公證書自始無效,當事人所交公證費不予退還。
(三)承擔信用受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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