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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需要在臺灣地區使用的,要注意什么問題?
根據海峽兩岸共同商談達成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和司法部《關于增加寄送公證書副本種類事宜的通知》,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學歷、定居、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病歷、稅務、經歷、專業證書公證書需要向臺灣海基會寄送公證書副本。
屬于前款所述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在給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的同時出具公證書副本。副本由公證機構統一寄送至省公證協會,由省公證協會審核后寄送臺灣海基會。當事人持公證書在臺灣地區使用前,要先赴臺灣海基會辦理公證書正、副本相符核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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