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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申請人作出了虛假承諾的,將有什么后果?
依據《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四十條第六款和第六十二條,申請人故意隱瞞與案件相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證件等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被依法終止法律援助;
(二)償付法律服務費用;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廣東省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申請人提供虛假承諾申請法律援助的,將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人名單,且可能成為政府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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