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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員執業的禁止行為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條規定,公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同時在二個以上公證機構執業;
(二)從事有報酬的其他職業;
(三)為本人及近親屬辦理公證或者辦理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公證;
(四)私自出具公證書;
(五)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六)侵占、挪用公證費或者侵占、盜竊公證專用物品;
(七)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九)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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