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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需開展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一)日取地表水五千立方米以上的;(二)日取地下水一百立方米以上以及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地下水的;(三)水力發電總裝機一千千瓦以上的;(四)洗礦、造紙、電鍍、印染、規模養殖等污染較大的。
新建、改建、擴建下列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辦理取水許可手續時向審批機關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一)日取地表水一千立方米以上不足五千立方米的;(二)日取地下水五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一百立方米的;(三)水力發電總裝機一百千瓦以上不足一千千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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