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各項驗收小知識
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2.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礎。
3.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
4.法人驗收包括: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水電站(泵站)中間機組啟動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等;政府驗收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
5.政府驗收由驗收主持單位組織成立的驗收委員會負責;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組成成立的驗收工作組負責。
驗收內容
1.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驗收是在該分部工程的所有單元工程驗收完成的基礎上進行的。
分部工程驗收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單位)主持。
2.單位工程
對已完工但還未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完成后及時進行驗收。
單位工程驗收項目法人主持。
單位工程驗收條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驗收合格;
(2)分部工程驗收遺留問題已處理完畢并通過驗收,未處理的遺留問題不影響單位工程質量評定并有處理意見;
(3)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4)是否有尾工(特殊項目會有)。尾工項目:不影響工程正常運行、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
(5)單位工程外觀質量已核定(特殊項目建筑物外觀需要多次檢測、一次評定)。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單位工程應進行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經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同意,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也可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主持。
3.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合同工程完成后,應進行合同工程完工驗收。
當合同工程僅包含一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時,宜將單位工程(分部工程)驗收與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一并進行,但應同時滿足相應的驗收條件。
合同中有多個單位工程時,也可將最后一個單位工程驗收與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一并進行。
合同工程完工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
4.階段驗收
根據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需要,當工程建設達到一定關鍵階段(如基礎處理完畢、截流、水庫蓄水、機組啟動、輸水工程通水等),應進行階段驗收。
階段驗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或其委托單位主持。
5.專項驗收
依據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在進行項目的竣工驗收之前要對項目的各個專項工作進行驗收和鑒定,包括水土保持項目、征地移民項目、環境波愛護項目、檔案管理和安全設施驗收和鑒定等。
6.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是工程項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通過的一個階段。
竣工驗收應在工程建設項目全部完成并滿足一定運行條件后1年內進行。
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可根據驗收的過程分為竣工技術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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