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農村統計調查項目制定分為三種情況:一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二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獨制定,三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如由省統計局和省農業農村農村廳共同制定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的《農業綜合統計報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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