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游戲游藝設備管理辦法》《廣東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學校、幼兒園周圍200米不得設立娛樂場所,在其他經營場所設置游戲游藝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無此條規定限制,但在經營前應向屬地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并嚴格遵守“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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