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涉及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政法部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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