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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知識庫(四)什么是逐級走訪?
問:什么是逐級走訪?
答:根據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逐級走訪是指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的行為。
《信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廣東省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國家機關提出:
(一)信訪事項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權范圍的,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二)信訪事項屬縣(區、縣級市)國家機關職權范圍的,到縣(區、縣級市)國家機關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三)信訪事項屬地級以上市國家機關職權范圍的,到地級以上市國家機關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四)信訪事項屬省國家機關職權范圍的,到省國家機關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
信訪人應當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不得越級走訪;信訪人越級走訪的,國家機關不支持、不受理。本級國家機關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處理的,信訪人可以向其上一級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人未到有權處理的本級國家機關提出信訪事項,直接向上級國家機關走訪的,上級國家機關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本級國家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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