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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信訪復查,下級機關出具的答復意見書要原件嗎?
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信訪人對信訪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若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自收到書面復查意見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
申請復查是否需要答復意見書原件,建議按照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申請復查,由有權處理的復查機關、單位審查后,按照有權處理的復查機關、單位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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